软件著作权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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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委托软件法律快车2021-09-11 15:50:1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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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应该归结为侵权金额达21万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现行关于侵犯著作权罪有两档量刑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2、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因此,按照您说的情况,如果是个人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应担判处单位罚金,判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 、著作权。
等7位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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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a律师解答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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