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家庭法律快车2018-03-2615:32:28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之后,最终经过审判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阅读。
推荐优质问答
-
问
男女199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家里都见面了,2000年生子,2002年买房,买房后补办登记结婚证,请问房子算不算婚后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怎么理解?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详情]
等11位律师回复 -
问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中一方炒股负债是否算赌博性质?
你好!炒股负债是不能认定为赌债的,你现在是要离婚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的问题还是蛮复杂的,有更多问题可转一对一或来电咨询。...[详情]
等2位律师回复 -
问
2011年出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如果登记时有约定,房产证或者登记资料上会有又写明,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而房子又是在你们婚后买的就比较麻烦,建议你去房管局查询一下登记资料...[详情]
等3位律师回复 -
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法院暂时不予分割。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详情]
等16位律师回复 -
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进行分割产权的,只会分割使用权。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最好还是及时补办房产证。如果您在办理离婚房产分割时存在困难,那也不妨联系律师...[详情]
等11位律师回复 -
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详情]
等14位律师回复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
刑法318条 司法解释
刑法318条 司法解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和边境的管理制度。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涉及到 详细>>
刑事法律
阅读量:5849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近日由最高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意见稿主要涉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义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费与保险合同中止、复效,... 详细>>
保险法规
阅读量:7514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有哪些?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 详细>>
民法法规
阅读量:4258 -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怎样
我国有很多大大小小的企业,为了维护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劳动法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成千上万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详细>>
劳动合同法规
阅读量: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