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身体不适为由,休长病假。
更新时间:2016-12-01 21:35: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女员工已怀孕4个月,自怀孕起,一直以身体不适为由休息,而且有休到产假的趋势。就医记录显示检查情况正常,据了解是员工主动对医生说她不舒服,医生为保险起见,每两周开一次病假单。鉴于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该为其所有病假买单,直到其三期结束呢?单位该如何处理?谢谢!
1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塞文失马焉知非福。
如果她因为怀孕在单位里出了什么意外,赔起钱来可不是这点。
有的病,不做大检查根本看不出来,自己会觉得不舒服,医生也未必知道。尤其是现在多数医生都根据检查报告看病情的,更容易忽略疾病。
既然她要休息就让她休息吧,做人厚道点,以后会有福报的。
2014-10-11 16: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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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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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怀孕员工开了病假,那么单位在此期间需要给员工发放病假工资。单位可以给女员工发通知,因为其病假不能工作,导致工作任务无法完成。如果员工在今后的时间仍不能到岗正常工作,那么公司将招聘员工以完成病假员工不能完成的工作,怀孕期间按照病假工资进行发放。
2014-10-11 16: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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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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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院依据真实情况来处理。。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2014-10-11 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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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内不能辞退的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本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大多数劳动者很少遇见,在此不提。 总结一下,如果员工因病处于医疗期的话,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理由辞退员工。
2016-12-01 21: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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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处理,劳动者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未痊愈,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6-08-06 1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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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工资计算和其他劳动方面的问题 适用的都不是合同法,而是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
2016-01-26 14:21:54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的关键就是在医院给该劳动者出具了病假单。公司如果对病假单有异议,则可以向医院提出公司意见,让医院审查是否应该出具病假单。因为一般情况下,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如果医院出具病假单公司就得支付病假工资的。
2014-10-11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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