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吗?地下停车位开发商能卖吗?
更新时间:2023-05-31 08:24:57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地下停车场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吗?地下停车位开发商能卖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买车位的流程是什么
1、业主在物业管理处登记意向车位号,由物业管理处开具《地下车位认购登记单》;
2、业主凭《认购登记单》按约定时间至房产公司销售部支付全额车位款;
3、根据房产公司销售部约定的时间签订《出售合同》。凭房产公司销售部开具的《进户单》至物业管理处支付车位管理费并办理进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买车位的流程是什么
1、业主在物业管理处登记意向车位号,由物业管理处开具《地下车位认购登记单》;
2、业主凭《认购登记单》按约定时间至房产公司销售部支付全额车位款;
3、根据房产公司销售部约定的时间签订《出售合同》。凭房产公司销售部开具的《进户单》至物业管理处支付车位管理费并办理进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05-31 08:24:57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一般情况下,地下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具体得看是否满足以下这几个条件: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经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否则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律依据:《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2023-05-31 08:24:29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开发商不能卖,具体原因如下:
1、人防设施和车位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和个人,而是属于国家;
2、人防车位不可办理产权证,不得进行买卖,但是可以进行租赁;
3、需要人防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租赁,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20年,到期后可以续租。
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标准是什么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1、人防设施和车位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和个人,而是属于国家;
2、人防车位不可办理产权证,不得进行买卖,但是可以进行租赁;
3、需要人防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租赁,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20年,到期后可以续租。
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标准是什么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23-05-31 0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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