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明权和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更新时间:2020-04-28 21:09: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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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发明权和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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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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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规定,法官的判决书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2020-04-28 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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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08-31 1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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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2017-10-05 09: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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