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擅长:损害赔偿,公司企业,综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难点问题

来源:张东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4
人浏览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张东志律师

《合同法》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一立法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二是突破债权的平等性,赋予特殊群体尤其是农民工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实质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一、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适用。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装饰装修过程属于建设工程。

前提条件:发包人并非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除外。

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范围内。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包括人工款、材料款、利润。但违约金、预期利润除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不能一概而论。若经检验,工程质量合格,则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限?

不能一概而论。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延误工期,只要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发生,即可主张。

五、是否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否。

六、转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以。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七、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除外。对除外情形,应作如下理解:(1)已支付购房款超过总价的50%;(2)消费者已经取得商品房所有权;(3)消费者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

八、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工程自始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发包人进行发包营造;二是第三人依受让取得。此种情况,不享有优先权。

九、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与失权?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不能。

以上内容由张东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东志律师咨询。
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律师
帮助过 1612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东志
  • 执业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9*********12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 地  址:
    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