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玉律师

杨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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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来源:杨春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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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男方于2000年结婚。2001年3月,男方父母卖掉原房屋,在郊区买了一套房屋(合同中购房人为男方父母和男方),让夫妻居住,产权证为男方的名字。现在,男方准备离婚。请问:男方妻子是否可以分割该套房子的财产?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现实中,由于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理解各有不同,上海高院为此在《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作了相应的回答:“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本案中,如依据上海高院《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则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的,在合同中,以自己子女作为共同购买人,并最终在产证登记上是己方子女的名字而无其妻子的名字,按照规定,可以认定是男方父母明确向己方子女赠予一部分的产权,该赠予部分的出资应是个人所有,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子。

     但是,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则本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

笔者认为:对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注意法条中“明确”二字的的真正含义,明确——即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清晰明白”要求父母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其形式是可确定的、固定的(最好是书面形式并经公证);“确定不移” 要求父母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确定唯一的、不含任何歧义的。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虽无书面赠与协议,但其事实上将产权证书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可以认为父母对子女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在形式上是明确的赠与行为;虽然其赠与行为在形式上是明确的,但其内容却不符合“确定不移”的要求——即内容上并非确定唯一、不含任何歧义的:首先,虽然出资的父母将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却并未明示自己子女的配偶是否享有赠与的份额;其次,如出资父母并无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却并未明确排除自己子女配偶方的份额。故依据前述解释,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该赠与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上海高院《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属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上海地区,并无全国适用的法律效力,因此除在上海地区审理此类案件法官可援引此规定外,其他地区则仍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判决。

鉴于实践中此类纠纷层出不穷,笔者作为律师建议:父母如明确想将购房买屋的出资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可以到公证处去公证或者请律师见证,这样,这笔钱就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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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春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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