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还是抗辩?
来源:任国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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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还是抗辩?
案情简介
建筑公司依结算欠条追索拖欠工程款,法院以工程承包纠纷立案,研究院以双方确认的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作为抗辩,法院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
争议焦点
本案欠条的效力?质量问题的处理?
要点解析
1、欠条效力。研究院举证否定欠条数据准确性,足以反驳该欠据所证事实真实性,工程鉴定造价否定欠据所列欠款数据可采性,欠条已失去证明力。
2、质量抗辩。法院既已认定本案为工程承包纠纷,研究院为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所提质量问题就可抗辩施工方追索工程款的主张,法院在查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基础上仍认为质量问题非法院应查明事实,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3、反诉是诉讼中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销、吞并本诉,要求本诉原告向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积极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部分成立的消极的抗辩意见。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虽可成为反驳理由,但未与给付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时不构成反诉。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方追索工程款案件中是作为抗辩理由还是反诉请求,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实体影响巨大,司法实践中,有认为该程序上的权利应属法官释明权范畴,应由法官向当事人告知。亦有认为质量问题在拖欠工程款纠纷中须作为反诉提出,在工程承包纠纷中则可径直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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