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珍律师

刘丽珍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工会干部”在劳动关系中所受的特殊保护

来源:刘丽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3
人浏览
 

“工会干部”在劳动关系中所受的特殊保护

    为保障工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我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等都明确了工会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会干部”(主要指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等)在劳动关系中受特殊保护。

    这些特殊可以概括为期限保护、岗位保护、薪资保护、解雇保护等几个方面。

    如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其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保护,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对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我们国家的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刘丽珍律师)

以上内容由刘丽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珍律师咨询。
刘丽珍律师
刘丽珍律师
帮助过 16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浦东新新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丽珍
  • 执业律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0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浦东新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