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鸿律师

孙志鸿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涉外纠纷

股东会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来源:孙志鸿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人浏览

  一、股东会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既然是法定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有些事项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决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情况,但是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

  二、股东会的职权是什么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债务转让通过董事会决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一般是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后可以转让债权债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孙志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志鸿律师咨询。
孙志鸿律师
孙志鸿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13人好评:2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1208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志鸿
  • 执业律所: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4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12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