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南律师 > 常相坤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常相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4 浏览量:0

下面我将针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做如下简单分析。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2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根据《刑法》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公司、企业的 股份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常相坤律师

常相坤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

187-6611-85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