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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憋死车内,谁来承担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06 浏览量:16

30日中午,记者赶到了安福县百信医院,找到了因丧子之痛而正在输液的男孩母亲。据介绍,死亡的男孩小黄(化名)今年4岁零7个月,在安福县工业园附近的快乐幼儿园上中班,其母在工业园内的一家工厂打工,父亲在广东务工。    小黄的母亲王喜云告诉记者,29日,她因要加班。由于幼儿园已放暑假,她就在双休日把孩子放在快乐幼儿园委托照顾。当天1630分左右,她接到幼儿园的电话,当即赶到幼儿园,才知道是儿子出事了,之后孩子就被拉去了殡仪馆。    当天中午,幼儿园刘院长为儿子举办升学宴,幼儿园也带了其孩子一同去赴宴。饭后,刘院长就让其妹夫开车先送4个孩子回来。小黄上车后就睡着了,到了幼儿园下车时,司机疏忽了小黄还在车内睡觉,就锁上车门走了,结果几个小时后,孩子就被活活憋死在车内。    目前,幼儿园正在与孩子的家属进行协商,安福警方也已介入了调查律师观点:

本案司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能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司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在上下车前未清点孩子的人数就将车密封,从而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对于幼儿园来说属于安全事故,除幼儿园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其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张丽娟律师

                                                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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