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就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诉称有关结婚登记的情况属实,其他关于对被告脾气、性格的描述和夫妻间争吵、殴打等一系列情节的表述均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捏造事实,妄图达成贬低被告,以致离婚的目的。

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与原告感情很好,具体表现在以下个方面:

1、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好:双方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是恋爱近五年,彼此深入了解,相识相知相爱后,经过深思熟虑后登记结婚,并有了感情的结晶,生育了孩子。

2、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百般关爱、细心照顾,体贴如微。从不与原告争吵,经常给原告零花钱,尽量让原告开心,以致夫妻俩日子过得非常愉快。被告父母均是通情理之人,更视儿媳如亲生女儿,因此整个家庭和睦团结。

3、小孩出生后,被告经常关心、关注,并数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数万元,购买许多母婴用品,营养品等。体现了伟大的父爱和夫妻至深的情感。

4、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对原告向往常一样,加强联系和沟通,维系感情,经营婚姻,还加强物质帮助,万分希望与原告白头到老。被告通过其婚姻介绍人以及被告娘家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多次帮忙做调解和好工作,以表明其对婚姻的态度,和对原告的尊重、对家庭和孩子的责任。

5、原告对被告的有时不理智行为、不利于和睦的言语,被告均予以疏导,从不介意,并不与其进行争吵。

三、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均不符合,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2、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也是以调解为主,只要有和好可能,均是尽量判决不准离婚,以便给其一个和好的机会,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前一至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只有当双方关系确无改善时,方判离婚,而目前原告才是第二次起诉,且双方无本质矛盾可言,故应以不离婚为妥。

3、原被告之间感情出现了一点裂痕,但是达不到离婚的程度,且该裂痕是由于原告的过错引起的,原告剥夺了被告对子女的探视权,人为扩大夫妻矛盾,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四、假如法院判决离婚,则原告的有些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首先,要明确其是否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因为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文件上,没有被告的名字,足以让被告产生怀疑,故被告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谈及抚养问题。

其次,抚养费要求的标准过高,一般是每月500元。

2、关于房产问题,

首先,该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其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只是名义上写上了原被告的名字而已。故该房屋应为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假使万一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该房产享有权利的话,那么,该房产也应是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有被告父母的份额。

其次,无论是被告父母的房产,还是被告父母享有份额,则均涉及被告父母的权利,而本案是离婚案件,被告父母不是案件当事人,故该房产不宜也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否则将会损失案外人(被告父母)的权利。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根本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的传统理念,也是民间的民俗传统,通过这一种夸张与比喻的修辞手法,告诫人们不要轻易离婚。离婚,有可能毁了一个家庭上下三代人的幸福,造成的痛苦和过失无法弥补。基于此,于情于理于法,均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再次给原被告一个建设幸福美满之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