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鸣飞律师

陈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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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方舟子——一份臆想的判决书

来源:陈鸣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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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2)×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韩寒,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号×室。

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路×号×室。

原告韩寒诉被告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寒及被告方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寒诉称,在2012年1月18-28日间,方舟子在自己的微博及博客账户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等文章。以及转发、评论若干他人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这些言论造成很大影响。韩寒本人其间进行了部分回应,提供了一些自证的事实。其他人员也提供了部分证据,在网络上流传较广。所有这些回应,尤其是一些明显指出方舟子事实和逻辑错误的言论,均未被方舟子采用。鉴于方舟子在质疑过程中,多次使用明显歪曲的事实,多次进行误导的推理,得出与真实情况完全相反的结论,并大肆传播。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微博及博客上公开更正、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方是民辩称,其对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被告有权发布微博和博客文章表达自己对署名韩寒文章的观点,这些观点仅是对原告写作中一些违反常规的现象提出质疑,并没有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中旬,案外人麦田在其博客上发布文章《人造韩寒——一场关于“公民”的闹剧》,在该文章中,有“而让韩寒成名的《杯中窥人》,旁征博引,引经据典,用笔老道,最后甚至还出来了拉丁文,对于一个连英语都不顺溜的17岁少年,这似乎不可能现场写作”,“真相是——给韩寒出题的李其纲,是韩寒爸爸韩仁均的大学同学”,“所以,这个世上没有奇迹。真实的世界,有的是‘拼爹’”,“走入韩寒生活的路金波,力挽狂澜,用精准的定位和包装,不仅把韩寒带出低谷,还大大提升了层次”,“大赛在即,这么短的时间,已经进入比赛状态的韩寒怎么可能不顾比赛,不顾车队同伴,而坐在电脑旁收集信息、进行思考、最后好整以暇写出1200多字的时政博客长文?如果仅此一篇还罢了,但上述‘重叠13篇’总共有13篇文章!从概率乘法上说,这当然是强有力的证据,完全可以就此合理推断:韩寒部分的博客文章,高度疑似他人代笔”等观点的表达。为此,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发布《小破文章一篇》提出悬赏寻找代笔者。

被告在2012年1月18日10时15分发布的微博中表示:“麦田质疑韩寒的文章提到韩寒在2007年4月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中年才子卡门》承认有朋友知道其博客密码、为他修改文章,我好奇地想看看这篇文章,结果却没在韩寒博客上找到,因为韩寒把从2006年12月13日到2007年9月18日长达9个多月的博客文章全删了。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被告在同日11时18分发布的微博中表示:“顺着麦田文章的链接看了韩寒的成名作《杯里窥人》,里面竟用了拉丁文:“拉丁文里有个词叫‘Corpusdelieti’,解释为‘身体、肉体’与‘犯罪条件’,可见罗马人早认识到肉体即为犯罪条件。”拉丁文拼错了,应是Corpus delicti,也解释错了,原意为犯罪的证据,Corpus指虚拟的体(证据体),与肉体无关。”被告在同日11时58分发布的微博中表示:“韩寒现场作文《杯里窥人》引经据典,列出参考文献,还能扯上不常见的《舌华录》一书,宛然博闻强记的少年学者。但是一年后接受电视采访,被问及为什么《三重门》取这个书名时,却说“记不得了”(其父后来撰文解释“三重”典出常见的《中庸》),像换了个人。”被告在同日13时22分发布的微博中表示:“仔细看韩寒的声明,原来2000万是要奖给代笔的人,而不是证明有代笔的人(“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各位还忙乎什么,即使证明了有代笔也是在为人作嫁衣裳,都散了吧。

原告也于2012年1月18日14时59分发布博客文章《正常文章一篇》表示:“08年3月份的时候,我的杂文集《杂的文》出版,里面的文章大部分都摘录自以前博客。我保留了以前的文章一些时间,以方便不想买书的读者阅读,然后在08年的5月份左右,我删除了所有以前的文章,因为要照顾到出版社包括我自己的利益。我也正好借着这个机会整理一下博客,因为那个时候我刚刚使用博客,留下了很多类似聊天室水平的文章,回头看非常的幼稚。我想一个作者是拥有删除和修改他自己文章的权力的,尤其在一个提供给大家免费阅读的平台上。况且那是08年的事情。方舟子先生用了“一边…一边…”这个句式,诱导读者以为我好像在昨天删除了以前的文章,要么不够严谨,要么别有用心。

“方舟子先生说,我在17岁就会引用拉丁文@#¥%⋯⋯¥⋯⋯&,我不可能有这个能力。是的,十七岁的我很幼稚……为了显示自己读书很多,我有一个小本子,记下了很多可以引用的地方,用在文章里和第一本小说《三重门》里,这也是当时为什么很多教授大为震惊,觉得我旁征博引,其实我只是有多少存款花多少钱而已。

“《三重门》的名字来自《礼记.中庸》——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过矣乎。这是啥子意思呢,朱熹批注了以下,三重就是礼仪,制度和考文。虽然郑玄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但我当时的确是以礼仪,制度,考文为释而取的书名。为了如何让书名显的有文化一点我反复的思量,终于才有了取自《礼记》的一个书名,而且这两个字往前其实应该追究到《周礼》。诸位觉得装逼么,于是我在之后的采访中便不好意思再回答。而那次采访,我完全是不想搭理一帮笨蛋,就像我这次打心底不想搭理另一帮笨蛋一样。至于我父亲,他为我骄傲,他也不会察觉到我的心态变化,自然记得。”

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13时32分发布博客文章《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表示:关于《杯里窥人》的拉丁文问题“我只是纠正他的拼写和理解错误,用到了“竟”一词也只是表示对作文去拽拉丁文的惊讶,他从哪里看出了我说过“我不可能有这个能力”这句话,还写了一大段来解释为何他有这个能力。”

同文,被告还表示:“韩寒说‘方舟子先生说,我有一篇回应郑钧的文章在郑钧发表文章之前就发表了。这个有问题’,他从哪里看到我说过这么一句话?我对他‘有一篇回应郑钧的文章在郑钧发表文章之前就发表’一事根本就没有任何评论,即使我转过南云楼关于此事的一条长微博,他针对的也是韩寒让朋友改写博文一事,而不是为何其文章抢先发表。所以韩寒对此的解释根本就是在打稻草人。实际上韩寒在2007年4月写的《卡门的自我修正主义》一文中已经对此做过解释了。比较这两个解释,是有趣的。韩寒现在的说法是‘我马上联系了我在电脑前的朋友,告诉了他博客的密码,并让他帮我修改了两个错别字迅速发表’,但是韩寒在2007年的说法是‘就打电话给朋友,告诉我的BOLG密码,修改几个字,发了,至于修改了哪,就是我唯一没有预料到的地方,我草稿箱的原文里是一篇,不料他一下发了两篇。我就稍微加了点话’。并不是改两个错别字,而是因为没有料到郑钧一下发了两篇,所以“稍微加了点话”。 其实让朋友代加一段话,本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为什么韩寒现在只承认朋友替他改了两个错别字呢?这是因为韩寒在悬赏声明里声称‘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也要奖励2000万,代笔一段话就不能再承认了。”

“作家允许编辑改正错别字,当然很正常。但是一个作家如此不爱惜自己的文字,让不少人掌握其博客密码,理论上就有了让不少人随意改动其文章的权利,真是一件奇怪的事。不知还有哪个作家有如此怪癖,建了这么个改错别字团队。联想到有人提出可以通过韩寒博文发表时的登录IP是否与韩寒当时所在地相符来判断他的博文是否有人代笔,韩寒的这个让多人随意改错别字的说辞也许就是在为此预留退路了。而且,既然把错别字多当成自己的写作特点,又何必授权不少朋友去随意修改呢?既然已经过团队修改了,别人又如何通过这个特点来判断他的文章是不是他写的呢?

“现在麦田不知何故看了韩寒的这篇回复后向他道歉。但是麦田根据一些常识、常理,列举一些公开能找到的报道,对韩寒写作中一些违反常规的现象提出质疑,怀疑有人代笔,是合理的。

“而对悬赏声明,韩寒又多次修改,改过了又不做说明,足见其草率和无诚意。现在的版本是——凡是有人能例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媒体曾经收到过属于‘韩寒团队’或者来自本人的新闻稿要求刊登宣传,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20000000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仔细看这则声明,已没有最初的“有人能证实我有一字是他人代写”就认罚的那条,即使有人能证明代笔,奖金也是给代笔的人,证明者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所以那些怂恿我去拿奖金的,打错了算盘。玩这种糊弄人的文字游戏,发这种有违常理的悬赏,不知是否反而说明内心的虚弱?”

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15时38分为评论@骁勇100的微博“方哥哥的《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会不会被新浪推荐呢?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啊,方哥哥会不会被封号啊?”而发布微博表示:“昨天@老沉都已经旗帜鲜明地公开表示支持韩寒对我的人身攻击,还能指望被新浪推荐?还是指望搜狐推荐吧。同日17时11分,被告评论@风青杨V的微博“方向来不向强权妥协,现在反对韩寒的文章上面都有禁令,不让发,明星大材都站出来力挺韩寒,粉丝们在网络上像水军一样,谁反对就用口水淹死谁,哪有什么质疑的声音?从上到下,就只能看到一个方舟子了,麦田都没挺过两天就投诚了”而发布微博称:“凭什么,靠韩三篇成功转身获得护身符?那更要继续。

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21时30分发布博客文章《人造方舟子》表示:“方舟子先生发微博说‘仔细看韩寒的声明,原来2000万是要奖给代笔的人,而不是证明有代笔的人(任何人可以证明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那怕只代笔过一行字……均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各位还在忙乎什么,即使证明了有代笔也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都散了吧。’方舟子先生,你何其恶毒,你的断章取义不光光可以断到逗号,居然还能用省略号把所有和你结论完全相反的内容给省略了。原文在这里:凡是有人能例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媒体曾经收到过属于‘韩寒团队’或者来自本人的新闻稿要求刊登宣传,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

“方舟子先生发微博说我‘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这条微博引起了我巨大的名誉损失,因为很多新闻的标题就是《方舟子表示,韩寒一边证明自己无辜,一边删除证据》,首先,什么叫“证据”,证据两个字方舟子老师你不会不懂,我在2008年删除一些我在2006年写的文章,到了2012年居然会被方舟子造谣为销毁证据,而且用了“一边”“一边”,暗示我同时进行。方舟子老师,如果你在这几天删除我对你提出质疑的那些微博,才叫删除证据。一个打假者居然说话造假,文品人品不正。

“方舟子先生转了两条微博,一条是其他网友写道,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网的编辑。方舟子转了这个微博表示,不能指望新浪了,只能指望搜狐了。如果到时候还是不占上风,估计方舟子又要转一条,韩寒的妈是搜狐的编辑。是的,我全家都是各个互联网站的编辑。这样明显的谣言,方舟子还要转发评述。文品人品不正。一条是其他网友说,上头有行政指令,凡是反对韩寒的文章,一律不让发。方舟子转发了这一条,说,凭什么,那我更要发。方舟子假借谣言,把自己放在受害者和抗争者的位置,并暗示我上面有人,好比对着一个群众叫了一声他爹是市长。所谓反对我的文章一律不准发,这是明显的谣言。方舟子先生身为打假斗士,在自己的私利需要满足的时候,不光不打假,居然还引用各种假话,一帮散布谣言者和一个所谓打假者狼狈为奸互相取暖,真是奇观。

“有一个网友发了一条微博,内容是:用DICT和SPSS测试了韩寒和路金波在2008到2011年间的新浪微博文章,结论是,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不过,这一结论除了说明软件需要改进之外,不能说明任何别的。抛砖引玉,博君一笑,望有志做文本分析的同志再接再励。方舟子先生转发了这个微博,说,这个研究有意思,如果能对比一些人,就更有说服力了。方舟子先生的意思很明显:一个软件证明,我和路金波的文章差不多,所以暗示其实我的枪手是路金波。”

为此,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1时51分及20日11时15分在博客上发布了两篇回应文章《造谣者韩寒——答韩寒<人造方舟子>》、《再说造谣者韩寒——二答韩寒<人造方舟子>》,被告在第两篇文章中表示:“我说不能指望被新浪推荐,是因为‘昨天@老沉(新浪网总编的ID)都已经旗帜鲜明地公开表示支持韩寒对我的人身攻击’,根本不是因为‘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网的编辑’。我只是回答网友骁勇100问的‘方哥哥的《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会不会被新浪推荐呢?’这个问题,至于这个网友问的第二个问题‘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啊,方哥哥会不会被封号啊?’我并没有回答,我对‘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根本就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韩寒原文照录这个网友(洪家春)的微博,然后却不原文照录我那条短得多的评论。我的微博原文如下‘这个研究有意思。如果能设一些对照,例如韩寒和其他人(比如我)的博文对比,就更有说服力了’。我的意思很清楚。对这种我不熟悉的文本分析的可行性,我不可能像一个未受过学术训练的高中肄业生那样断然地否定,加以耻笑。我只能从普遍适用的科学实验设计的角度提出批评和建议。我实际上是在批评这个实验设计,它只比较了韩寒和路金波两个人的文章,即使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说不定随便比较任意两个人的文章,也都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所以我才建议设一个阴性对照,把韩寒的文章和我的文章做对比,如果结果也是不能证明有显著不同,就说明这个分析不可行(我和韩寒的文风显然天差地别),反之,才有说服力。可见我并不是认同这个实验结果。然而韩寒却说,“方舟子先生的意思很明显:一个软件证明,我和路金波的文章差不多,所以暗示其实我的枪手是路金波。”是因为他的学识太差,不知道什么是对照实验,还是有意误导读者?我认为是后者,因为他在转述我的微博内容时,删掉了“设一些对照”和“(比如我)”这两个关键所在,意思就完全变了。”

之后,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20时36分发布博客文章《孤芳请自赏》表示:“方舟子先生揪住一些丝毫不影响文章意思的文字再抠一些字眼反复絮叨,我替各位观众都觉得无趣,回头看自己的文章和这一篇,也顿觉无聊。比如说什么我引用他的某篇微博里少写了‘自己’两字(这两字完全不影响任何文意),所以我也是断章取义,要么就是说只要有人帮你的文章修改一个错别字,你就是有一个团队,要么就是污蔑说我一直操纵着一个队伍不停的删除各种支持他的帖子,要么就是开始阴谋论来点迫害妄想症说媒体收到政府指令必须保护我,要么就是从留言中挑选几条宣布他大获全胜的微博自己转发寻求安慰,要么就是选几条骂我的再点评一些阴阳怪气的话,并对所有的质疑都装傻否认。”

2012年1月21日10时14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表示:“韩寒高中只读了一年,就因为七门功课(包括语文)不及格被迫退学。《二十四史》并非一本书,而是24部历朝所谓正史的统称,共计3300卷,4700万字。韩寒以一年的时间阅读它,平均一天要读9卷13万字,而且是没有白话文注释的文言文,而且他还要上课,还要读其他的书……韩寒以语文期末考试只考了40多分的文言文功底,用一年的时间就读过二十四史,那岂止是天才,就是神嘛,何必崇拜钱钟书、梁实秋和陈寅恪,钱钟书、梁实秋和陈寅恪应该从地下爬出来崇拜他才对。

“既然《三重门》的书名取自“王天下有三重焉”,那么“重”就应该读作zhong,《三重门》应该读做“三众门”。然而,韩寒在接受采访时,却把《三重门》读做“三虫门”。如果是别人,不知道《三重门》的用典,想当然地读成“三虫门”无可厚非。但是韩寒声称是知道《三重门》的用典的,为什么也读成“三虫门”?难道他把“重要”读成“虫要”?所以,有两种可能:要么书名是韩父取的,韩寒不知道或不理解其意思;要么书名是韩寒自己取的,但是不知道“王天下有三重焉”的“重”究竟是什么意思,稀里糊涂读了白字。这位号称高中一年阅读二十四史的文史之神,竟是连他拿来做书名的浅显文言文都没读懂。”

2012年1月22日10时15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韩寒的悬赏闹剧》表示:“我们就以悬赏告示的最后版本为准,来看看要获得2000万元赏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一、凡是有人能例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二、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三、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四、任何媒体曾经收到过属于‘韩寒团队’或者来自本人的新闻稿要求刊登宣传;五、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这五个条件是独立的,只要有一条被证实,就能获得2000万元,如果万一五条全都被证实,韩寒就必须付出1亿元的赏金。所以这个悬赏总额实际上是1亿元,韩寒有这么多钱吗?他知道自己连2000万元都没有,要“砸锅卖铁”才可能凑齐,那么要凑齐1亿元,岂不要把别人的锅也砸了,铁也卖了?所以他做拿钱砸人状,其实只是虚张声势。 再细看这五个条件,第四、第五条不是针对个人的,和我们无关。第一、二条是针对亲朋好友是韩寒团队成员,或与韩寒团队成员有接触的,也与一般人无关。第三条则是要代笔者自证,更与一般人无关。一般的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料来证明韩寒文章有人代笔,在悬赏告示的最初版本中,证明人是可以获奖的,但是在最后版本中,这一条没了。所以即便我证明了韩寒文章有人代笔,我也拿不到一分钱。那些撺掇我去要赏金的,如果不是因为只读了最初版本,就是对最后版本第三条的误读,没有注意到针对的是‘证明自己’代笔。所以我说即使证明了有人为韩寒代笔,也只是在为代笔者作嫁衣裳,哪里断章取义了?何况韩寒父亲是早就被列为代笔嫌疑人的,即使坐实了,也只是让赏金从左手换到右手。”

2012年1月24日8时57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表示:“我们可以看出规律:在没有外人监督、有可能代笔或作弊的情况下(例如投稿),韩寒的作品就能表现出高于一般人的文学水平,会被认为出自成年人之手;而在课堂上,在和别人一起参加考试时,他的写作才能神秘地消失了,作文甚至拖了他的分数。这种巨大的反差同样表现在他近期的博客文章中。在有人质疑他有代笔者之前,他的博客文章至少表现出了一定的写作水平,例如《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所谓“韩三篇”,内容如何且不论,文笔起码还过得去。但是在有人质疑其有代笔者之后,他的文章就大失水准,《小破文章一篇》、《正常文章一篇》、《人造方舟子》、《孤方请自赏》这四篇,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草率写成,而是每篇都经过反复修改,一篇2000字的短文就花了10小时,可谓全力以赴,其文笔却连一般网络写手都不如,连他中学时发表的那些作品都不如,反而更像是一个作文向来不好的中学生勉为其难被迫挤出来的。所以我相信,至少韩寒最新的这四篇文章是他本人写的或起草的,如果找枪手来写,完全可以写得更好。”

2012年1月25日11时9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表示:“种种迹象表明,韩寒写《杯中窥人》时是有备而来,例如旁征博引,甚至连文献出处都列上,又例如连拉丁文都用上。都不像是现场发挥、临时能想到的。如果有那种过目不忘的记忆力,功课也不至于那么差。《杯中窥人》的句子中规中矩,但是句与句之间有时跳跃太大,让人觉得有脱节或拼凑。例如‘接触社会这水,哪怕是清水,也会不由自主如害羞草叶,本来的严谨也会慢慢被舒展开,渐渐被浸润透。思想便向列子靠近。’为什么思想便向列子靠近?列子思想是什么?让人读得一头雾水,似乎是默写时有所遗忘。如果默写的话,底稿很可能是手写的,这从文中用到的拉丁文Corpusdelieti的错误可以看出,正确的写法应是Corpus  delicti,如果是书上看来的,不至于看漏了空格,也不至于把c看成e,从而背错。如果看的是手写底稿,就可以理解了。……如果认识指的是有私交,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指的是见过面,那么韩仁均和李其纲在韩寒补考那天是见过面的,也知道李其纲的身份。在《儿子韩寒》2006年版,说的是‘《萌芽》的一位编辑即兴出了一道补考韩寒的试题’,而在2009年版,则明确说出‘作家、《萌芽》编辑李其纲受委托即兴出了一道补考韩寒的试题’。一些人认为,《杯中窥人》已证明了韩寒现场作文的能力。的确,这是唯一能够证明他具有超出同龄人的现场作文能力的机会,其他的作品因为都是投稿或在网上发布,无法排除别人捉刀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知道了这次现场作文存在着这么多的谜,你是否还会那么认为? ”

2012年1月26日9时29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表示:“韩寒不仅让人觉得他对《三重门》的写作时间和经过都不明不白,时而这样说,时而那样说,而且他对这部书的内容似乎也很不熟悉。以前已经提到,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的采访时,被问及为什么《三重门》取这个书名,回答说‘忘了’。对此他的解释是,他并不是真忘,‘我完全是不想搭理一帮笨蛋’,所以假装忘了。但是在其他场合,韩寒也经常用‘忘了’来回应对《三重门》的提问,例如:昨日,中山大学附中的阶梯教室里挤满了300多名学生。……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对话时间里,不断有学生请他谈谈此前写作《三重门》等成名作品的心得和体会。但韩寒大都以一句‘我忘了’或者‘我不记得了’含糊作答,这引起一位女生对其创作态度是否严肃负责的质疑。对此,韩寒仍然轻松回应:‘我记性不太好,写过的东西就忘了,但我对读者是很负责任的。’(2005年11月30日《南方日报》) 这回总不至于把学生们也都当成‘笨蛋’了吧?为什么还是大都以一句‘我忘了’或者‘我不记得了’回答对《三重门》等成名作品的提问?一个作家对自己的成名作品的记性如此之差,这不是很奇怪吗?难怪连在场的中学生都要质疑其创作态度是否严肃负责。其实一个作家再不严肃,再不负责,也不至于对自己精心创作的作品如此不熟悉。但是,如果作品根本就不是该作家创作的,只是照抄一遍而已,那就容易理解了,说忘了总比说不知道好。”

2012年1月27日10时57分,被告发表博客文章《“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表示:“文章说‘第二天去学校医务室,盖我体弱多病,校医已经熟识我,便一手搭在我的肩上问此番为何而来’,韩寒是体育特长生,3000米长跑冠军、足球队队员,并非‘体弱多病’。体弱多病的是因为肝炎退学的韩仁均。这篇文章中还提到自己经常跟各种医生打交道——问好之后,医生就在病历卡背面写。我见过两种医生:一种满腹经纶,一写可以写上半天,内容不外乎‘全身突发性部分之大痒……足、头、腹无处不痒……病人痒时症状如下……’曾闻一个医生写好,病人早已呼呼而睡。还有一种医生惜字如金,偌大一张卡上就写一个‘痒’——这也更像是接触过很多医生的韩仁均的经验之谈,不是一个身体棒棒的体育特长生所能有。更蹊跷的是,《求医》中有这么一句话:‘我曾见过一个刚从大学出来的实习医生,刚当医生的小姑娘要面子,……’韩寒那一年17岁,而一个刚从大学出来的实习医生年龄应有23岁左右。一个17岁的人怎么可能称比自己大6岁的人为‘小姑娘’?”

2012年1月28日10时40分,被告发表博客文章《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表示:“文中所述的这种没有皮疹、全身奇痒却又没有特定痒处的症状,更像是肝炎诱发的,是肝炎患者的切身感受。肝炎造成肝功能损伤,导致血液中的胆红素升高,在皮肤下沉淀,刺激皮下神经末梢,导致全身上下都瘙痒难忍。所以文章所述,是作者把自己初患肝炎的体验移植给了疥疮患者。文中还说,他去的那家大医院,皮肤科和外科并在一起。皮肤病容易传染,外科多是外伤病人,更容易被传染,所以规范的医院是不会把两个科室并在一起的,何况是大医院。在医疗很不规范的年代,例如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倒是有可能这么做。文中的其他细节也表明这次求医不可能发生在1999年的大医院。大医院都有护士分诊,患者先把病历交给护士,由护士分配医生;而文中叙述的,却是患者自己拿着病历去找医生,认为这个医生看病草率,又自己去找另一个医生,这像是在社区医院才会发生的。医院里患者很少、病历写得不规范、医生对皮肤溃烂患者不做检验就开药、医生手写药方写得药房看不懂、医生骂病人笨、墙上贴礼貌用语,也都不像是发生在1999年上海大医院的事。所以该文所写的,其实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或更早)一位肝炎患者在一家小医院的求医经历,而不是韩寒作为疥疮患者在1999年的大医院的求医经历。作者的身份,更像是1977年考上华东师大中文系,又因肝炎退学的韩仁均。”

2012年1月30日11时26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三度剖析韩寒<求医>之谜》表示:“文中说:‘笔者寝室如猪窝,奇脏无比,上铺更是懒得洗衣服。传闻一条内裤穿两个礼拜,第一个礼拜穿好后第二个礼拜内外翻个身穿,最终他得疥疮。由于他整日踏我的床而上,我也不能幸免,……’这里的‘我’睡下铺,但韩寒在2006年11月10日发的一篇简短博文《睡在我上铺的兄弟》说:‘我在念书的那阵子也是上铺’。当然,韩寒可以说我这是文学创作,但是为什么非要在一篇自称写自己的求医经历的散文中,把睡上铺说成睡下铺?这有什么必要吗?……文中说:‘她看看卡,认识我的名字韩寒,却不知道普通话该怎么念,闭上眼睛读‘园寒!’西格蒙·弗洛伊德有一本《The Psychopathology of Everyday Life》上说,故意念错一个人的姓名就等于是一场侮辱。我尚不能确定她是否故意念错,所以不便发泄,忍痒承认我是‘园寒’。’据上海金山的网友说,金山话的确把‘韩’读成‘园’。在1999年的上海大医院,还有医生说不好普通话,连‘韩’字都不会念?为什么念成了‘园韩’就让韩寒觉得是侮辱?如果是把‘韩仁均’念成‘猿人君’,让韩仁均觉得侮辱,还可以理解。文中说:‘我走出外科,听见内科一个医生在骂病人笨,那病人怯生生地说:“你们这里——墙上不是写着“请用——谢谢、再见、对不起”……”’在1999年的上海大医院,还在墙上贴礼貌用语标语?那好像是80年代初‘五讲四美三热爱’运动时期的事……对个别的疑点,也许可以勉强辩解,但是把这三篇的所有疑点综合起来看,是很难否定这样的结论:这不是写的一个高一学生在1999年的上海大医院看疥疮的经历,而是一个有丰富的生活阅历的中年人在不知不觉地回顾他看其他疾病的经历。”

2012年1月31日11时3分,被告发布博客文章《“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表示:“据韩寒父亲韩仁均在《儿子韩寒》一书中说,韩寒在创作《书店(一)》时,还是个14岁的初二学生。在我刚刚加入论战时,我对韩寒是否有代笔一事是将信将疑的。直到我开始看署名韩寒的作品,看到了这篇《书店(一)》,就认定了它肯定是别人写的,因为一个14岁初二学生绝无可能写出这样的文章……《书店(一)》的文字表述成熟、老练,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完全不像初学者的习作。我们姑且相信韩寒有文学天才,不写则已,一写就是老练的文笔,那么还有一个问题:从《书店(一)》的内容看,作者是个博览群书的人,熟悉琼瑶、三毛、欧·亨利的作品,读过许多中国文学作品和现代诗,甚至《雄辩绝技》《写信不求人》《喂猪窍门》《防骗术》之类的乱七八糟的书都翻过。在韩寒写作《书店(一)》之前,有没有可能博览这些成年人的书籍呢?韩寒虽然从小喜欢阅读,但是小学读的还‘都是一些少儿科普和童话寓言’(韩寒《正常文章一篇》)。读初中以后,韩寒对课外书籍的涉猎越来越广了,‘我们的这点工资收入远远满足不了他买书的要求’(《儿子韩寒)),也仅限于父母工资能承担的自购书部分,从下文到图书馆阅读少儿报刊看,他此时的兴趣还主要是少儿读物,买的可能还主要是少儿图书。之后有了借书证到图书馆去过几次,看的也是少儿报刊。所以,从韩家父子的自述看,韩寒在创作《书店》之前,并没有博览成年人书籍的阅读史,否则韩仁均在《儿子韩寒》中不会对此一字不提,没有理由不把这归为他具有超常创作才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刚刚告别阅读少儿读物阶段的韩寒,对《围城》和钱钟书的其他作品就已烂熟于胸,怎么《儿子韩寒》没有对此大书一笔?……从《书店(一)》的某些句子可以看出,作者是一个经历过文革的中年男人:‘必要时可以作撤退的掩护,结合《雄辩绝技》便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化解困难,取得革命胜利’,  ‘在“敌强我弱,敌大我小”的不利形势下打得天昏地暗,然后每次奥特曼出现将敌制服。’这是用文革时代的语言进行讽刺。该文最后一句:‘磁带和碟片的消费对象以青年居多。磁带包罗万象,声音略带呻吟,唱到“情丝百结”时突然无声,反复调查才发现原来带子与机器‘情丝百结’了。’ 磁带和碟片同时销售,以播放磁带歌曲为主,也像是90年代初之前的情况。‘青丝百结’是1978年香港武侠连续剧《小李飞刀》主题曲里的歌词,是粤语歌曲。1989年,香港粤语歌手许冠杰在‘十万人大合唱演唱会’翻唱了这首歌曲,这首歌又开始流行。1992年许冠杰在香港体育馆举行创纪录的42场告别演唱会,轰动一时,也许这首并非特别流行的粤语歌就在那个时候传到了上海。如果此文实际上写作于90年代初,或者回忆的是90年初的情形,韩寒那个时候才几岁,那更要让人惊为天人了。 ”

本院另查明,原告博客中从2006年12月13日到2007年9月18日的博文删除日期为2008年。原告提供的作品《三重门》、《求医》创作手稿经司法鉴定确为原告笔迹,形成时间距今约为十二年,《书店》创作手稿经司法鉴定确为原告笔迹,形成时间距今约为十二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的博客文章、被告的博客文章、微博,原告提供的作品手稿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发布微博称原告“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二、被告发布微博称“仔细看韩寒的声明,原来2000万是要奖给代笔的人,而不是证明有代笔的人”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三、被告转发并评论他人微博称“昨天@老沉都已经旗帜鲜明地公开表示支持韩寒对我的人身攻击,还能指望被新浪推荐?还是指望搜狐推荐吧”,“凭什么,靠韩三篇成功转身获得护身符?那更要继续”,“这个研究有意思。如果能设一些对照,例如韩寒和其他人(比如我)的博文对比,就更有说服力了”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四、被告发布《“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三度剖析韩寒<求医>之谜》、《“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等质疑原告的博客文章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

第一,关于被告发布微博称原告“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认定。

被告微博原文为“麦田质疑韩寒的文章提到韩寒在2007年4月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中年才子卡门》承认有朋友知道其博客密码、为他修改文章,我好奇地想看看这篇文章,结果却没在韩寒博客上找到,因为韩寒把从2006年12月13日到2007年9月18日长达9个多月的博客文章全删了。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该微博表述的事实经原告发文澄清为“08年3月份的时候,我的杂文集《杂的文》出版,里面的文章大部分都摘录自以前博客。我保留了以前的文章一些时间,以方便不想买书的读者阅读,然后在08年的5月份左右,我删除了所有以前的文章,因为要照顾到出版社包括我自己的利益。我也正好借着这个机会整理一下博客,因为那个时候我刚刚使用博客,留下了很多类似聊天室水平的文章,回头看非常的幼稚。我想一个作者是拥有删除和修改他自己文章的权力的,尤其在一个提供给大家免费阅读的平台上。况且那是08年的事情。”原告澄清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此,被告也曾发文回应称“然后有读者以及新浪博客的编辑纠正说,这些博客文章是在结集成《杂的文》时删掉的。现在韩寒也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解释虽然与《杂的文》序言所说的矛盾(‘书是必须要出版的。里面的文章,大多数我都发表过在我的博客里。不想花20元买书的读者可以上网花20元的电费和上网费把文章全部浏览了。’),但也说得过去。我由于不熟悉韩寒的文章和事迹的想当然感叹,澄清或借此批我一顿,都无不可。”

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发布微博“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时,对于“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的说法并没有事实予以支持,也未加以考证,该说法显然会降低原告道德品质方面的社会评价,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在后来虽然发文表示发此微博是由于“我由于不熟悉韩寒的文章和事迹的想当然感叹”,但依然不能改变该行为的性质,且没有从正面更正以消除该微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二、关于被告发布微博称“仔细看韩寒的声明,原来2000万是要奖给代笔的人,而不是证明有代笔的人”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认定。

被告发布微博称“仔细看韩寒的声明,原来2000万是要奖给代笔的人,而不是证明有代笔的人(“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各位还忙乎什么,即使证明了有代笔也是在为人作嫁衣裳,都散了吧”。而原告关于悬赏的博客原文为:“凡是有人能例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者“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接触过或者见到过“韩寒写作或者策划团队”中的任何成员,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或者曾经为我代笔,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媒体曾经收到过属于“韩寒团队”或者来自本人的新闻稿要求刊登宣传,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20000000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可见,被告微博中表述的意思并不完整,即奖励除了“代笔者”还应有代笔人的“例举人”、“接触者”,被告在微博中曲解了原告博文的原意。对此,被告在博客文章《韩寒的悬赏闹剧》中写道:“再细看这五个条件,第四、第五条不是针对个人的,和我们无关。第一、二条是针对亲朋好友是韩寒团队成员,或与韩寒团队成员有接触的,也与一般人无关。第三条则是要代笔者自证,更与一般人无关。”,“所以即便我证明了韩寒文章有人代笔,我也拿不到一分钱。那些撺掇我去要赏金的,如果不是因为只读了最初版本,就是对最后版本第三条的误读,没有注意到针对的是‘证明自己’代笔。所以我说即使证明了有人为韩寒代笔,也只是在为代笔者作嫁衣裳,哪里断章取义了?”从以上微博及博客的文字可以看出,被告的微博意思表达确与原告博文存在差异,但是,差异的存在是由于被告的理解造成的,被告的发言属于评价性言论而非事实表述性言论。原告在博客上发布悬赏文章,不可排除他人的评论甚至是误读性评价。因此,被告该条微博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第三,关于被告评论并转发他人微博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认定。

被告转发@骁勇100的微博“方哥哥的《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会不会被新浪推荐呢?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啊,方哥哥会不会被封号啊?”并发布评论表示:“昨天@老沉都已经旗帜鲜明地公开表示支持韩寒对我的人身攻击,还能指望被新浪推荐?还是指望搜狐推荐吧。”被告转发@风青杨V的微博“方向来不向强权妥协,现在反对韩寒的文章上面都有禁令,不让发,明星大材都站出来力挺韩寒,粉丝们在网络上像水军一样,谁反对就用口水淹死谁,哪有什么质疑的声音?从上到下,就只能看到一个方舟子了,麦田都没挺过两天就投诚了”并发布评论表示:“凭什么,靠韩三篇成功转身获得护身符?那更要继续。”被告转发@洪家春的微博“用DICT和SPSS测试了韩寒和路金波在2008到2011年间的新浪微博文章,结论是,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不过,这一结论除了说明软件需要改进之外,不能说明任何别的。抛砖引玉,博君一笑,望有志做文本分析的同志再接再励”并发布评论表示:“这个研究有意思。如果能设一些对照,例如韩寒和其他人(比如我)的博文对比,就更有说服力了。

原告发文认为,被告转发的@骁勇100微博以及@风青杨V的微博上的发言均是明显的谣言,被告引用谣言并发表评论,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原告还认为被告转发的@洪家春并发表评论实际上是暗示原告的枪手是路金波,属于诽谤行为。

被告发文认为,关于评论并转发@骁勇100的微博,“我只是回答网友骁勇100问的‘方哥哥的《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会不会被新浪推荐呢?’这个问题,至于这个网友问的第二个问题‘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啊,方哥哥会不会被封号啊?’我并没有回答,我对‘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根本就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关于评论并转发@洪家春的微博,“我的意思很清楚。对这种我不熟悉的文本分析的可行性,我不可能像一个未受过学术训练的高中肄业生那样断然地否定,加以耻笑。我只能从普遍适用的科学实验设计的角度提出批评和建议。我实际上是在批评这个实验设计,它只比较了韩寒和路金波两个人的文章,即使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说不定随便比较任意两个人的文章,也都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所以我才建议设一个阴性对照,把韩寒的文章和我的文章做对比,如果结果也是不能证明有显著不同,就说明这个分析不可行(我和韩寒的文风显然天差地别),反之,才有说服力。可见我并不是认同这个实验结果。”

由于微博的发言存在很强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在对待微博发言的真实性和严肃方面,应当有着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宽容。尤其在转发并评论他人微博时,可能因为不了解情况而引用了陈述虚假事实的微博,对此,一般不能认定为评论和转发者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评论和转发者对于他人微博可以不加判断的转载。本案中,被告转载的@骁勇100的微博中“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风青杨V的微博中“现在反对韩寒的文章上面都有禁令,不让发”等表达均陈述了敏感性事实,以普通人的理性,也能判断出这此事实如未经核实,不应该传播,被告虽然未对前述事实作出直接回应,但已超出了评价性言论的范围。因此,被告评论并转发这两则微博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评论并转发的@洪家春的微博,由于@洪家春的微博“用DICT和SPSS测试了韩寒和路金波在2008到2011年间的新浪微博文章,结论是,不能证明二人文章有显著不同”并非直接表述路金波为原告代笔,被告的评论文字也属于评价性言论。因此,被告评论并转发@洪家春的微博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第四,关于被告发布《“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三度剖析韩寒<求医>之谜》、《“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等质疑原告的博客文章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认定。

《“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二文,被告对原告的个人能力进行了质疑,进而提出了对原告作品是否为其本人所写的怀疑。《“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中,被告质疑:一,原告称在高中读过二十四史,“一年的时间就读过二十四史,那岂止是天才,就是神嘛”;二,《三重门》中的“重”根据典故应读“zhong”,但原告误念为“chong”,说明要么书名是韩父取的,韩寒不知道或不理解其意思;要么书名是韩寒自己取的,但是不知道“王天下有三重焉”的“重”究竟是什么意思,稀里糊涂读了白字。《“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一文中,被告质疑:一,从原告小学二年级作文《冬天》看不出原告有任何文学天赋;二,原告父亲的描述,原告上初二后突然开发出了文学潜能,一个月写了十多篇小说、散文,投稿即中,“真够神奇的”;三、韩寒初中、高中语文成绩和作文都不行;四、韩寒第二年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复赛作品没有得奖;五、韩寒博客中在有人质疑代笔之前的《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文笔不错,但质疑代笔之后的文章却大失水准。被告据此认为,在没有外人监督、有可能代笔或作弊的情况下(例如投稿),原告的作品就能表现出高于一般人的文学水平,会被认为出自成年人之手;而在课堂上,在和别人一起参加考试时,原告的写作才能神秘地消失了,作文甚至拖了他的分数。

《“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中,被告对于原告参赛获奖公平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告时隔两年写的两篇《书店》风格和水平是一样的,对成年来说很正常,对少年作家来说就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了,而且第一篇《书店》中都涉及到的性对于初二学生的描写来说太早熟了;二,按规则复赛的题目是由评委们集体讨论决定,现场告知复赛者的奇怪的是对韩寒的补赛题目却改由李其纲一个人全权处理;三,对于出题目的细节,出题人李其纲所述与当时在场的韩仁均和胡玮莳的说法不尽相同,与韩寒文章中所写也不同;四、《杯中窥人》行文半文半白,文笔中规中矩,和写博客文章的那个韩寒的文风很不一样;五、赵长天微博与2006年接受采访时对于原告补考过程在场时间的表示不一致;六、原告父亲韩仁均与出题人李其纲是同届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生,韩仁均和李其纲在韩寒补考那天是见过面的,也知道李其纲的身份。被告基于以上质疑认为:“种种迹象表明,韩寒写《杯中窥人》时是有备而来,例如旁征博引,甚至连文献出处都列上,又例如连拉丁文都用上。都不像是现场发挥、临时能想到的。”

《“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中,被告质疑:一,原告与原告的父亲对《三重门》的创作时间说法不一致;二,原告与原告父亲对于写作方式说法不一致,原告称公开地在同学中写,并且传看,原告父亲称“对同学、老师、家长有所回避”;三,在中山大学附中的现场对话中,韩寒对同学提出的创作《三重门》的心得和体会的问题,大都以一句“我忘了”或“不记得了”含糊作答。被告据此推断:“如果作品根本就不是该作家创作的,只是照抄一遍而已,那就容易理解了,说“忘了”总比说不知道好。”

在《“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三度剖析韩寒<求医>之谜》中,被告对原告作品《求医》质疑如下:一,原告父亲的《儿子韩寒》一书中说,《求医》是根据原告自己得疥疮的真实经历写成的,但《求医》中的内容却表明这次求医不可能发生在原告身上;二,《求医》中写道“我体弱多病”,但原告是体育特长生,并非体弱多病,体弱多病的是因为肝炎退学的原告父亲;三,原告文章中还提到自己经常跟各种医生打交道,更像是接触过很多医生的韩仁均的经验之谈,不是一个身体棒棒的体育特长生所能有;四,原告文中出现英文书名,似乎直接读的就是英文著作,可能吗;五,原告文中出现俄国文学《父与子》、《烟》的引用,而原告在回忆文章中说自己不读中外名著;六,原告文中称比自己大的实习医生为“小姑娘”;七,原告文中描述的痒的症状与疥疮症状不一样,更像的肝炎诱发的;八,原告文中细节也表明这次求医不可能发生在1999年的大医院,其实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或更早)一位肝炎患者在一家小医院的求医经历,作者的身份,更像是1977年考上华东师大中文系,又因肝炎退学的韩仁均;九,原告文中描述自己睡在下铺,而另一篇博客文章中表示念书时睡的是上铺;十,原告文中描述医生把其名字念成“园寒”使他觉得侮辱,为什么念成了“园寒”就让韩寒觉得是侮辱?如果是把“韩仁均”念成“猿人君”,让韩仁均觉得侮辱,还可以理解;十一,原告文中描述在1999年的上海大医院,还在墙上贴礼貌用语标语,但那好像是80年代初“五讲四美三热爱”运动时期的事。综合以上质疑,被告认为《求医》“不是写的一个高一学生在1999年的上海大医院看疥疮的经历,而是一个有丰富的生活阅历的中年人在不知不觉地回顾他看其他疾病的经历。”

《“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中,被告质疑:一,从《书店》的内容看,作者是个博览群书的人,熟悉琼瑶、三毛、欧·亨利的作品,读过许多中国文学作品和现代诗,甚至《雄辩绝技》《写信不求人》《喂猪窍门》《防骗术》之类乱七八糟的书都翻过,但根据韩寒父亲文章的描述,韩寒在创作《书店》之前,并没有博览成年人书籍的阅读史;二,《书店》的写作者对钱钟书的作品非常熟悉,但原告父亲的《儿子韩寒》怎么没有提到;三,从《书店》的某些句子可以看出,作者是一个经历过文革的中年男人;四,原告文中描述的是闭架售书的情况,金山的新华书店是在1993年才开始实行开架售书的,那么此文描写的是1993年之前的情况;五,该文把书店里各类图书都刻薄了一番,涉及武侠、言情、古典、实用、文学、儿童、教育,却没有提到小平南巡之后大量冒出来的经济、管理类图书,像是90年代初之前的情形;六,原告文中描述读者在言情作品专柜前读琼瑶和三毛,但琼瑶和三毛在90年代初还流行,到了90年代末已经过气了,当时新流行的言情小说作家反而都没提到。七,原告文中描述书店播放的歌曲“情丝百结”,应是1989年许冠杰在“十万人大合唱演唱会”翻唱后开始流行。基以上述质疑,被告认为“看到了这篇《书店》,就认定了它肯定是别人写的,因为一个14岁初二学生绝无可能写出这样的文章。”

对于上述被告的质疑文章,原告提供了部分作品手稿、作品中引文的摘抄笔记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经过鉴定,原告提供的手稿形成年代与原告所称作品写作年代吻合,字迹经鉴定为原告笔迹,结合原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创作手稿的真实性。

就本案被告撰写的博客文章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从被告文章的性质、被告言论自由的限度、原告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三方面予以认定。首先,涉及本案争议的被告博客是对事件(原告参加作文大赛)、事物(原告作品)及能力(原告文史水平与写作能力)的评价性文章。在评价过程中,被告的质疑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引出的:一是从原告及原告父亲及其他亲历者的描述中发现矛盾,二是从作品与原告其他文章的比较中发现不一致之处,三是认为原告的能力与常理相冲突,四是与被告自己对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背景的了解相冲突。这些质疑以及被告得出的相关作品不是原告所作的结论,都是被告根据自己的通常思维而提出的推断,并非在表达事实。而普通人通读被告文章后,被传达的观点也仅是被告在质疑原告作品是否为原告所写,而不会认为被告在曝光原告作品的代笔内幕。因此,被告发布的博客文章的性质属于批评性文章,被告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其次,表达质疑虽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即使是表达质疑,如果目的不是发现真实,而是故意攻击质疑对象,超过一定限度,也可构成诽谤。这一限度就是言论自由的限度。例如,如果对于社会已形成统一认识的公理质疑不止、缠斗不休,而目的又是攻击特定对象的人格时,应认定超出必要限度,构成侵权。但在网络社会以及社会多元化的时代,这个限度应当更加宽松,才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的部分文章已经直接提出原告文章为其父亲代笔,但其提出的质疑意见并未逾越常理的鸿沟,因为对于其他作家的作品,尤其是纪实类作品时,仍然会用到这种考据方法。再次,原告的名誉权是否因为被告的质疑性文章而受到损害,应从被告的质疑是否会导致社会对原告的道德品质评价降低来判断。因为被告发布的质疑文章所表达的,仅仅是对于一些矛盾之处的推断,普通人读过被告文章后,仍有一个自行判断的过程,并不会误认为被告就是在陈述事实,尤其是,原告受到质疑的作品均为文学作品,允许想像与虚构,普通读者不至于因为考据上的质疑而作出否定的判断,因此,原告权利并不因被告的质疑而受到损害。而且,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也应容许其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发布的《“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三度剖析韩寒<求医>之谜》、《“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第五,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的认定。

名誉权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体现在个人道德品质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可能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关于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未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因此本案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2012年1月18日10时15分发布在新浪网上的微博“麦田质疑韩寒的文章提到韩寒在2007年4月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中年才子卡门》承认有朋友知道其博客密码、为他修改文章,我好奇地想看看这篇文章,结果却没在韩寒博客上找到,因为韩寒把从2006年12月13日到2007年9月18日长达9个多月的博客文章全删了。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并在微博上发布更正及道歉声明;

二、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2012年1月19日15时38分发布在新浪网上的微博“昨天@老沉 都已经旗帜鲜明地公开表示支持韩寒对我的人身攻击,还能指望被新浪推荐?还是指望搜狐推荐吧。//@骁勇100:方哥哥的《答韩寒<正常文章一篇>》会不会被新浪推荐呢?韩寒的老婆是新浪的编辑啊,方哥哥会不会被封号啊?”并在微博上发布更正及道歉声明;

三、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2012年1月19日17时11分发布在新浪网上的微博“凭什么,靠韩三篇成功转身获得护身符?那更要继续。//@风青杨V:方向来不向强权妥协,现在反对韩寒的文章上面都有禁令,不让发,明星大材都站出来力挺韩寒,粉丝们在网络上像水军一样,谁反对就用口水淹死谁,哪有什么质疑的声音?从上到下,就只能看到一个方舟子了,麦田都没挺过两天就投诚了。”并在微博上发布更正及道歉声明。

四、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韩寒与被告方是民各半负担。被告方是民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

审 判 员:× × ×

审 判 员:× × ×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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