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洛阳律师 > 李捷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饮酒乘客从后座车窗跳车受重伤,的士司机是否有责任?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浏览量:0

近期,广州市两名男子在饮酒后半夜打车,因为车费问题和的士司机发生争执。不料,在车辆行驶途中,其中一男子竟然从后座车窗直接跳车,结果摔成二级重伤。


基本案情

夜间,两名男子小张与小王饮酒后搭乘出租车,到达后,二人与司机因车资问题发生争执,拒不下车,后司机表示“不再争执了,我给你们俩送回始发地,不要钱”,车辆在行驶途中,小张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边的后方车门,被司机阻止,司机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继续行驶。其后小张再次要求下车,司机没有理睬继续行驶。车辆继续行驶中,小张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中跳出,小王发现后要求司机停车,司机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小王下车,后驾车离开。该事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审理过程

检察院一方认为司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最终一审判司机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司机无罪判决

小编释疑

为何司机不构成犯罪?

一、司机的行为与小张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司机与小张因车资引发争吵,在小张不支付车资的情况下,司机说“送回始发地不要钱”的话继续开车,该言行不足以产生对车内的小张造成身体的实际伤害,也未将其身体与生命置于危险状态,且车内还有小张的朋友小王同行。小张并非处于弱势地位。

实际上是被害人小张自己的跳车行为将自己处于危险状态,即使小张处于醉酒状态,其认识和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仍可以预见强行跳车可能会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司机的言行并未对小张产生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跳车或者不跳车,故司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小张基于自由意思选择跳车并导致重伤的结果,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司机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跳车的可能性

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小张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车资的义务。

小张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司机亦反锁了车门。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小张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当小张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小王未发觉却要求司机在安全驾驶的同时,时刻留心小张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

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难以发现小张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司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司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认定司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为了合理明确刑法处罚范围,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适当结合一般人的生活与社会常理作出判断。

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亦没有对身体造成侵害的现实风险,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被告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

李捷律师

李捷律师

服务地区: 河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136-3387-11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