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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谁来负责?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0


案例呈现



成年男子杨某因情感纠纷问题产生轻生念头,从某公寓高层跳楼自杀,但是不幸砸中过路女子周某,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跳楼的杨姓男子也当场死亡。

案例十分简单,但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确是十分重大,无辜被砸致死的周某,到底有谁可以为她的意外身亡负责?‍



案例剖析


从刑事角度分析,被砸女子的死亡应当由跳楼的杨姓男子负责,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杨某当场死亡,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从民事角度分析,杨姓男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赔偿之前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民事赔偿,需要看杨姓男子有没有遗产被家人继承,如果有那可以从这个遗产里对受害的周某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没有就又需要受害者和杨姓男子的家人协商了。


责任剖析


一、受害人家属能否要求行为人家属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杨某系成年人,若无证据证明杨姓男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害人家属无法向杨某亲属追索赔偿。

二、公寓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点争议,若该公寓方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管理措施,同时存在管理疏忽,导致杨某轻易登上公寓高层,并成功跳楼,那么其存在对赔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可能性,公寓方承担责任后可向杨某追偿。若公寓方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编辑:王琼

本期排版:李自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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