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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单位实施主管担责

来源:康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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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单位实施主管担责

                                  文/康建龙/2017年5月19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诚信的缺失,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实现自己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及构成

(一)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

1、有捏造的事实

这里所谓捏造的事实,包括编造、假造的口头、书面的事实陈述、证据或形式真实的证据、辩论意见等,这种捏造包括双方或几方串通,还包括单方捏造的事实。

2、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是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法院依法受理后。至于是否需要法院做出判决、调解或裁定,笔者认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从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看,构成虚假诉讼或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即法院正式受理后,该犯罪行为即告完成;或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且达到一定程度后,该犯罪行为即告完成。

 

二、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领域

2015年5月1日,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符合形式要件,便可当场予以立案,方便了当事人,法院收案数量突增。同时,一些心怀不法目的之人,用捏造的事实立案,进行虚假诉讼。实务中,虚假诉讼主要存在的高发领域为:

(一)公司企业纠纷领域

1、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权益、变更公司登记、股东资格纠纷案件;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家事纠纷领域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

  2、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

近些年在民间借贷、房产纠纷、驰名商标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也呈现上升势头,需要引起注意。

 

三、实务中虚假诉讼存在的情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虚假诉讼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多发,且呈现出有别于正常诉讼的一些特点,如当事人之间配合的默契度、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等等。实务中,笔者认为虚假诉讼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三)原告在某种法律关系中仅享有形式主体资格,但并不享有实际主体资格,却以此请求保护或享有相关实体资格权益的诉求;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上述所列情形是较易察觉、发现的情形,除此之外,可能还有更隐蔽、更不易别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形,时刻考验着审判人员的智慧和案外人良知。

 

、虚假诉面临的法律后果

 如果实施实施了虚假诉讼,不是罚款、拘留那么简单,而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虚假诉讼预防及案外人的救济措施

(一)法院可采取的措施

2016年6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法院可采取的措施进行列举,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案件承办法官,办理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类型的案件时,应当审慎观察当事人的异常行为、异常证据及不符合常理的陈述等,不能因承办案件数量多,而盲目追求结案率。

(二)案外人的救济措施

案外人因虚假诉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自行委托律师搜集证据(包括民事案件受理或审理的证据、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工商档案等),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笔者建议,在当下“依法维权”的路上还是要回归案件事实本身依法进行,切莫捏造事实,滥用诉权,否则将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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