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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诉乐视网未经许可直播春晚一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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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诉乐视网未经许可直播春晚一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罗娟、郑勋勋 时间:2015-06-01



据《京华时报》5月23日报道,央视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乐视网(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便在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上播放2015年春晚,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诉乐视网赔偿其相关损失3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该案。此报道一出,立刻引起大家广泛关注。本文就本案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央视国际的权利人地位

就本案而言,首先得明确央视国际的权利人地位。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将其拍摄、制作的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的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可见,央视国际是央视各项节目的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


第二,春节联欢晚会的法律性质。

春晚著作权的法律性质存在许多争议,即春晚是电影作品、汇编作品、录像制品抑或其他?关于此问题,有三个著名的案例。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春节联欢晚会》由31个独立的小作品组成,其内容由中央电视台选择,并由中央电视台加入一定的主题进行编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为汇编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深圳中院也肯定了这个观点。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智能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所主张的《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是广大观众在荧屏前所看到的经摄制而成的电视节目,其与舞台现场表演的春晚有所不同,更不同于其中所涉及的音乐、舞蹈、戏剧等具体作品。因此,中央电视台作为涉案《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摄制者,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现场表演的拍摄上。《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中央电视台对《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春节联欢晚会》是中央电视台作为法人汇编而成的一部舞台表演艺术作品。

从三个案例来看,实践中对春晚的权利定性还有些分歧。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向北京法院起诉的春晚案中,明确提出春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北京法院则认为,春晚为录像制品。上海法院和广东深圳法院在各自审理的春晚案中,均认定春晚为汇编作品。

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央视对春晚的权利属于何种类型,主要考虑央视对春晚的创造性体现。春晚的创作过程表现为选择节目、编排节目、摄制并播出节目三个环节。春晚包含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节目,节目的选择和编排蕴含了央视的智慧,从而构成一个汇编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央视对春晚汇编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17项权利。

从摄制的角度看,春晚主要还是以表演为主,由于要电视直播,央视在演员的表演之外,对影像的形成和操控空间极为有限,因此在创造性达不到影视作品的程度,只能算是录像制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央视对春晚录像制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4项权利。

从电视节目播出的视角看,央视作为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春晚节目信号享有专有的广播组织者权,即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央视对其播出的春晚节目信号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转播、录制(或复制)等两项权利。


第三,乐视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本案的事实细节尚未明了,根据新闻报道,央视国际称,乐视网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的直播频道中,向用户提供央视拍摄制作的“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网络实时直播。涉案节目电视观众达6.9亿,多屏收视率达29.6%。若乐视真有此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其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的对春晚之汇编作品的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乐视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者权。如果在直播过后,乐视仍然提供2015春晚的点播服务,则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其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四,300万元从何而来?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该如何计算呢?法院可以尝试确定央视国际网络转播春晚的广告收入和收视情况的关系,然后根据乐视转播春晚的收视情况来确定央视因为乐视的转播造成的收入下降数额。

此外,从法理上看,原告损失的并不仅仅是相关节目的流量和因为播放节目而带来的一些广告收益。马云曾说:阿里巴巴未来将是一个数据型的公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商通过推出的免费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他们看重的就是用户的体验的数据,这些数据资源将是以后电商立足的重要资源。视频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也一定程度上带走了原本应该属于著作权人的体验数据,但是针对这类损失,尽管还没有相关的判例,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越发应值得我们重视。


综上所述,春节联欢晚会具有汇编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双重法律性质,如果乐视确实存在未经许可直播春晚的行为,则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权,如果乐视还提供春晚的点播服务,可能还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作为央视节目网络广播、传播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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