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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想赖帐”,法院判决还本息

来源:吴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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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想赖帐”,法院判决还本息

案例回顾

2012年初,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黄某,李某为托黄某办事,分别于20122月、7月分别把3万元、4万元转账至黄某工行账户,黄某收到汇款后并未对所托之事进行办理,也不将上述款项向李某退还。无奈,2013年,李某以“委托合同”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黄某承认收到该款项,但并非是李某委托他办事的款项,李某以委托合同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李某认为黄某现无正当理由一直占有李某向黄某账户中转账的7万元,实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返还该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上述案件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在对双方存在委托、借贷关系均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黄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7万元的案件事实,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的给付行为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而非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付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等。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受益没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以,在生活中,类似于误将款项转至他人账户、有转款无其他手续的案件,均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所以,返还请求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返还原物,还应当包括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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