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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投资高速公路PPP(BOT)项目法律制度(二)

来源:张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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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地方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的项目核准立项行政许可法律条件及程序

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在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后,就要着手办理对项目核准立项最为关键的,由国家或地方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下发的项目核准立项行政许可批文。一般在投资领域,该文件也被称为立项批文。但是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传统意义上的项目立项其实有了重大改变。该文件出台前,那种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按照投资资金性质而分别实行审批制、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模式。民间投资企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根据该文件,三种投资管理体制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由发改委负责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第二、对于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一般这类项目是均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就高速公路所属的公路类投资项目而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包括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省级发改委)核准。再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第三、非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之外,均实行备案制。

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在民间投资项目核准过程中,需要投资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或者设计单位出具。其实,项目申请报告类似于此前项目投资所必须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形式更加简捷。(二)如果项目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高速公路项目一般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高速公路项目一般是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比如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性批文,如果是高速公路项目,则需要提交地方交通厅的专家审查意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本文前述行政许可性批文,如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审查意见、交通厅专家审查意见以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高速公路跨河桥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建设范围内文物情况复函和文物保护协议。

在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上报的上述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报送到发改委后,项目核准程序正式开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和程序:

(一)受理

发改委首先会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上报材料全部齐全后,发改委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评估(或有)

发改委在受理项目投资方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 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发改委在进行项目立项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发改委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专家评议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审查

发改委主要对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作出项目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改委应向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七)社会公开

对于发改委准予核准的项目,应当就核准情况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发改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是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说明延期理由。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核准异议(或有)

在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收到发改委出具的不予核准项目决定书和理由后,如果对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八)核准后土地、资源、规划、生产、进口、税务手续的办理

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在取得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后,可以依据该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九)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及延期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2年有效期内已经开工建设的,则不存在继续办理延期的问题。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项目核准文件内容的调整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如果项目的投资建设内容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当申请发改委对核准文件予以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委报告。发改委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如本律师参与的准兴高速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就对项目起点、里程、名称等做了重大调整,因此,就对原发改委下发的立项批文申请重新进行了调整。

 

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投资将会逐步扩大到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能源矿业,航空交通等其他原由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怎样在这些新的领域内积极稳妥的做好项目投资,将是中国民营企业将要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通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疑是民营企业拓展投资领域的最佳智囊和参谋。希望能有更多的民间资本意识到律师全程参与投资决策的重要,使律师在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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