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5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产出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旦小夫妻离婚,该出资如何认定分割,是离婚纠纷争执的焦点之一。经常有朋友咨询: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本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张印富)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通常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推定为赠与。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根据父母与子女间有无约定,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优先的原则,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如果对该出资有约定,则依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赠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此处的“应当认定为……”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实际案例中,父母用大半生的积蓄,有的甚至是借款为子女结婚购置房产,如果一概推定为赠与,这对父母不公平,也不现实。事实上,有的父母要用其前半生的积蓄来维持后半生的生活,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无力偿还高额的债务。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是在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才能将出资推定为赠与。若有证据证明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务中,一般认为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是借贷而不是赠与。有的案件审理中还要对出资协议或借条的真实性以资金为线索加以调查核实。

二、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根据是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还是在结婚后出资,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1、如果在结婚前出资,以对自己子女赠与为原则,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例外。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前,在父母没有明确将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使是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夫妻离婚时,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在结婚后出资,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以对自己子女赠与为例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与给夫或妻一方,该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未明确表示,则推定为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割。

三、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根据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赠与以“明确表示”的意思为准,但对“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否属于一种“明确表示”赠与谁的意思,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案例中,法院不能以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做出具体认定分割。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给予了明确解答:“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权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从该条解答中可以理解,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根据房产登记的三种情况,分别按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处理:第一,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是赠与给出资方自己子女的,离婚时按一方个人财产处理;第二,如果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名下,若出资方子女配偶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解答,在上海市法院审判实务中具有规范效力,对其他地区的法院也具有参考作用。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征求意见稿现在虽然没有施行,但应该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实际案件审理中的一般做法。  

以上内容由荀书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荀书锐律师咨询。
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