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李明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抚顺

擅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辽宁省2014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

来源: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人浏览

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 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 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以上内容由李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明律师咨询。
李明律师
李明律师
帮助过 6618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3号楼(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过)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明
  • 执业律所: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4*********5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抚顺
  • 地  址:
    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3号楼(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