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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 定位和作用

来源:闫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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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

定位和作用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几个环节,核心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罪名和量刑的一致,签署悔过具结书,从而对罪名的认定和量刑建议。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本文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分析,研究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刑辩律师  认罪认罚制度  要求  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应用条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审判庭的组织、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效力、案件办理的期限等,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具有现实的操作性,确保在司法实践得到贯彻执行。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条文多达十条,与律师有关的条款只有【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司法实践活动中只是配角?笔者从事刑事多年辩护工作,深深的感觉在认罪认罚中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甚至直接关系认罪认罚司法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一、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面对指控自己犯罪的检察机关,其人身权和财产需要有专业律师为其辩护。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司法宽容,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文明也不断进步,对犯罪报复性手段和残酷的刑罚也逐渐得到遏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种制度的设定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限制使用死刑、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从而使其获得从宽处理的裁判结果。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文关怀精神。

    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作如下解释:“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此外,试点方案与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衔接,能够提升司法公正效率,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二)关于“认罪”和“认罚”的含义

一是准确理解“认罪”。提到“认罪”的法律规定,就必须将其与“坦白”进行分析,不能混淆其内在的司法含义。“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要求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与“坦白”有一定的相似,“认罪”必然包含“坦白”,是更深层次的“坦白”;第二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明文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于没有控辩论双进行质证辩论的证据,即使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量刑。

二是准确理解“认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主刑和附加刑全部认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起诉前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判例,对量刑结果进行预测。案件起诉到检察机关后,公诉机关“就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这些都不是通过审判程序得到的量刑结果,只对判决的预判。对这样的一个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条款就相当于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预判权,这就要求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才能保证案件量刑的准确与合法。

尽管法律只规定了“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明确辩护人“在场”的工作及责任,从认罪认罚这两点来看,“在场”的辩护人应当如同在法庭以为当事人辩护一样,是在充分把握证据的基础上,与公诉人进行“模拟”质证、认证,查明事实,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而在认罪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中,辩护人并不只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在场那么简单,其责任更大重大,需要做的工作更加细致和繁重。

二、律师在认罪认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辩护人依法辩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一)“三难”问题有新的表现形式

律师阅卷仍然存在一定的不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律师服务窗口的设立,为律师查阅卷案卷提供了较大使得。但具体到个案,特别是涉及“巨量”案卷查阅及复制时,受到设备、检察机关办案时间等因素的制约,某些检察院以收取光盘费是违规行为,免费复制案卷、光盘又无经费保障为由,拒绝律师复制案卷、刻录光盘,从而限制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有一些检察机关还以案件存在“特殊”性,拒绝律师阅卷。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以该案“特定机关交办案件”为由,拒绝律师阅卷。还有些检察机关只允许律师阅案卷中的一部分卷,使律师无法熟悉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

辩护人对案件情况不熟悉的情况下,是无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履行法律职责,无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责任。

(二)值班律师阅卷权如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没有被当事人委托时,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身份不明确,如是不履行法律手续成为辩护人,是没有阅卷权。

对于没有阅卷的值班律师,在听取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后,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其在场的效果并不明显。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作法值得商榷

(三)控辩双方沟通途径“不顺畅”

由于人们的心中有了控辩双方是对方的两面的定论,有些公诉人有意疏远辩护人,尽量避免与律师的私下接触,怕影响了自己“公平、公正”办案,怕被指责与案件的对立方关系暧昧。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曾经多次要求与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案件管理部门不与安排,不提供承办案件检察官的个人手机号,只说是单位有规定不能提供个人联系方式,从而隔断了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联系,辩护人无法将自己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影响办案效果。

三、强化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孟建柱书记提出“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律师执业“四条基本要求”,深刻阐明了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全面推进律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律师执业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做得到的基本规矩,是律师赢得社会理解、认同和尊重的基本标准。

(一)辩护重心由法庭移向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检察日报2019年5月20日发表题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中明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施中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这是律师开展认罪主罚刑事案件的积极信号,这意味着对于某些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结束,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已经锁定,只是等待法院的最后确认。

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类案件上,辩护的重心由法庭审理向审查起诉阶段位移,从如何说服法官变成如何说服检察官接受己方意见。

(二)强化律师与公诉人的沟通能力

    认罪主罚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全国检察机关从上到下,注重保障律师权益。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尽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讲话还不够,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真诚的为检察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了公平、公正这个永恒的司法主题,通过互相沟通,达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无法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研究,就将自己对案件的审查情况写成书面《法律意见书》,提出自己对侦查机关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的观点和意见,在为自己当事人辩护的同时,也对公诉予很大的帮助。如在陈某走私案中,笔者针对海关对货物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错误等问题,提出了案件存在的12个错误,被公诉人采纳后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也有沟通不畅的情况存在。笔者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走访鉴定机关,审查案件的证据,向公诉提出被害人头上的伤口非自己的当事人所为,公诉人不予理睬。在法庭质证和认证后,检察机关无奈地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强化律师的法律素养

律师法》第二、三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法律对律师的政治素质要求,“三个维护”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刑事律师并不是只为当事人着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还要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可靠保障。在审查起诉和庭前阅卷、会见、分析案情、据进行审查,抓住案件要害和重点牢牢把握案整体,防止工作中的疏漏重大失误。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类案件时,除了作为辩方对控方的攻击行为外,还要有与控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个“维护”的一致性,律师和检察官在通过实现“三个维护”的同时,达成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审查、主观认知及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价,依法进行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联着整个司法体制的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刚刚开始,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值得反思和探讨,而笔者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从而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律师同仁的重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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