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甫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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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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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问题

来源:黄甫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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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甫林/ 

 

我朋友系某单位职工,现年45岁。201110月的一天,我朋友一人单独在该单位电脑机房值班,当日13时许,因突发脑溢血摔倒在地,由于电脑机房无其他值班人员,也无人出入,直到第二天9时才被人发现,期间相隔20个小时。我朋友被送至本市某医院抢救,后来先后两次被送到省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现仍处于康复治疗之中。请问黄律师,我朋友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答: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有两大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的。

由此可见,你朋友的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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