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川律师

朱金川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外纠纷

关于一场屡败屡战的土地转让诉讼,最终胜诉的思考

来源:朱金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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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败屡战的土地纠纷诉讼,最终胜诉的思考               

                    朱金川

土地纠纷,近年呈现高发态势,成为诉讼热点领域,是我感兴趣的诉讼专业领域之一,随着经验的积累,接连代理的几场土地转让案件,也取得了不错的诉讼效果。我为何会对土地纠纷感兴趣呢?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无论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以及住房和经济建设,均和土地密切相关。所谓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土地经济价值凸显,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事业发展。当下客观存在土地权属不明,法律不完善及制度缺陷,名义上土地是集体所有,实际上目前农村集体基层组织涣散,实际上没有能力去管理名义上属于集体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基本处于农民随意转让买卖的无序境地;同时有些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法不依,贪腐渎职,不按法律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存在交钱就给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法行为,以及部分老百姓法律意识欠缺,贪图眼前利益,不珍惜土地,普遍存在集体承包地私下转让,随意转让,转让合同粗疏,漏洞百出,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先建设后办证等情况,由此造成土地转让纠纷频发,管理混乱,给今后社会稳定造成很大隐患,因此,关注土地纠纷,关注与我国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年3月4日我接手的一个土地纠纷案件,历经多个诉讼程序, 一审败诉不服,上诉后发回重审后依然败诉。败诉后我的委托人决定再次上诉后找到了我。经委托人介绍,我了解到土地受让人(委托人)周*与附近同村村民周**于2013年签订了书面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内容是:“兹有六组周**与周*为互相让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周*为办厂需要,原南北路西边由周**转让给周*、马*,南北5米东西10.40 米,折52平方0.078亩150000=11700元。(2)属一次性补偿到位。(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不得反悔。房屋结束转让土地由周*使用。双方签字:周**、周**、周*。调解人:张**、左**。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13日,周**书面确认收到周*用地款11700元。其中,在协议上签名的纠纷调解人张**为村委会主任,左**为村调解主任。该土地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是,转让人周**在受让人家的房子前新盖了一幢楼房,地基占了部分南北路面,致使受让人出行受影响,受让人为此坚决不让其建房,为顺利建房,经村委会调解,转让人只好把位于两家之间的部分自留地转让给受让人作为补偿。土地协议签订后,转让人得以顺利建好楼房,遂开始翻脸不让人,于2014年7月转身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中诉请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恢复原状和予以返还52平米承地,理由是2013年9月12日被告利用原告急于盖房子的心理,胁迫原告与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被告因此改变了流转集体承包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禁止性规定(个人认为这个诉请理由有点牵强,有点业余了,该承包地流转协议不是土地所有权买卖协议,只是使用权流转)。被告(受转让人)聘请的委托代理人答辩意见认为涉案土地流转不存在胁迫情况,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承包地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受让人受让土地后用于办厂需要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没有作为建设用地,也没有挖塘取土等永久性破坏行为。一审法院灌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的涉案地块明确是被告周*用于办厂需要,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3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判决生效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土地转让款11700元,被告返还流转的承包地。被告周*败诉。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周*马上上诉至连云港市中院。中院2015年5月发回重审。被告的代理人陆**在重审开庭中提出新的答辩观点认为,被告所办的工厂从事原木初加工项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其性质属于农业项目,所涉及的用地当然应认定为农业用途,且至今涉案土地没有改变地形地貌和用途。灌云县法院在重审后认为,上述通知不属于证据范畴,不作为证据认定,不予以采信。再次认为涉案土地性质为耕地,被告受让土地目的是为工厂同行需要铺设道路,流转改变了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土地流转无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再次败诉。就这样,历经多个诉讼程序,被告周*仍然败诉,旋即再次上诉,但在几次败诉的情况下,想取得理想的诉讼效果压力也是很大的。在此情况下,被告夫妇慕名找到了本律师,认为我的业务专长领域是土地纠纷,在此方面诉讼经验较为丰富,可以增加胜诉几率。了解基本案情后,对于这种历经多个诉讼程序,多次败诉的案子,我知道要胜诉是有难度的,心情并不轻松。律师如战士,面对强敌不能畏惧退缩,但我明白这会是一场恶战,我必须鼓足勇气,全力以赴,才有赢得胜利的一线希望。认真阅读卷宗后,我专程找了在协议上签字作证的村委会主任和调解主任作笔录,目的是证明土地转让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村委会负责人见证了土地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且受让方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为增加笔录被法庭采信几率,我还对律师调查现场做了录音录像。接着又与原代理人陆老师进行了友好充分的沟通,商定在这次二审中代理策略是抓住重点,紧紧扣住一条,被告受让土地后,准备将该土地用于种植蔬菜或树苗,满足工人吃菜需要和厂子对木材的需求,因此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土地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并已实际履行。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最终采纳理人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灌云县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0***号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周**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诉求,终审我方胜诉。

在诉讼庭审中,代理人并不一定要滔滔不绝,长篇大论,表演自己的演讲才华,而是要言简意赅,把话说在点子上,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否则,难免会招来人家厌烦和白眼。所以,无论在庭审中的发言还是书写诉讼文书,我都力求言简意赅,能一句说完的绝不分两句说,尽量节约大家时间。我始终认为,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是水平;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就是愚蠢了。也许不懂的当事人会籍此认为律师在案子中也没做什么事,因为律师没把自己的努力和作用刻意表演给他看。但律师的作用并非表现在庭审中的长篇大论和数十页的代理词,律师的作用应当表现在对案情争议本质的把握和思索,表现在他看不到的地方律师作出的努力。有时,一个观点,一句话,一个字,就能改变案子的结局,而这些,在有些不明事理的当事人眼里,会觉得无足轻重,律师没做啥事。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表达一个观点,说出一句话,是不费力,但知道为何说这句话,何时说出这句话,这句话的作用在哪,往往是需要能力和水平,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心血。记得有这么一个小故事,说的是有一个专业能力很强的工程师被聘请去查找一个大型机器设备的故障,工程师在查了半天后在机器的一个部位用笔划了一个记号,淡淡地说,这儿的线圈坏了,把线圈换了就没问题了。果然,换了线圈后,机器恢复了正常运行,这个工程师为此收费10000美金。有的人认为收费太贵,这个工程师解释说,是的,我用笔划记号,也许只值一美金,但我能知道机器坏在哪,应该在那个地方划记号,就能值9999美金。律师的努力和价值,和这个工程师的工作价值,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本案中案件关键争议焦点是是否改变了涉案土地用途,之前案件代理人认为自己的当事人从事的原木初加工项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其性质属于农业项目,所涉及的用地当然应认定为农业用途,我认真思考后觉得还是换一种答辩理由比较妥当。首先,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次,该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原木初加工项目用地属于农业用地用途。我的意见是在诉讼中抓住一点,那就是协议中的办厂需要是指受让人准备利用该地块种植蔬菜或树苗,解决工人吃菜问题和生产所需木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仍然是农用地。我把自己的意见和原代理人陆老师沟通后,陆老师同意了我的观点,但他也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另外,在案件中充分了解情况,和其他代理人、同行密切沟通和配合,互相尊重,多商量探讨案情,集思广益,也是必要的,《论语》云,“三人行,必有我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当然,案件胜诉,除了律师的努力,也离不开当事人自己的配合和多方努力,在当前司法环境下,任何一个冤案平反的背后,大都会历尽艰辛,都有一个不畏艰险,为了公平正义宁愿滚钉板,也要鸣冤到底的斗士(当事人),本案亦如是。

多年执业生涯中,我发现很多民事纠纷,很大程度上只是当事人的心态问题,事没多大事,当事人就是为争一口气,焦虑着急,天天吃不下睡不香,宁愿花再多的钱也要争输赢论短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深陷诉讼事务,其实并不划算,律师对委托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就有必要了。本案被告的妻子在这场持续两年的土地纷争中,身体发生了不好的病变,这也许和其身陷诉讼,精神长期焦虑和心理着急紧张有关。了解这种情况后,我就多次开导她,巴掌大块地的纠纷,没多大事,别太着急了,官司要打,心态也要调整一下,想开些,身体要紧,案子输赢其实没啥大不了,别太紧张焦虑了。一个好律师,应当把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当事人的利益不光是案子胜诉的结果,还包括对当事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抚慰,不但要胜诉,还要力争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当事人省钱,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心态调整,尽量减少当事人因诉讼导致的信心理焦虑和过度精神痛苦,使诉讼不至于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及身体健康。这,也应该是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长眠在纽约东北部撒拉纳克湖畔的西方医生特鲁多在其墓碑上对其职业生涯描述道,“To CureSometimes,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其中文表述也很简洁而有哲理,那就是“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律师和医生,都是专业人士,其职业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在很多医院的肿瘤科室,面对癌症病人的病痛和离去,医生往往会深感无奈和悲哀,毕竟,人类目前对于很多疾病,还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只能尽量减少病人痛苦和延长生命,而无法治愈,这是必须接受的客观现实,这也是很多肿瘤专科医生没有职业成就感的原因,所以就有特鲁特医生的感叹,对于很多病人,有时能治愈,常常只能给予帮助,大多数给予精神安慰罢了。而以事实和法律作为职业信条的律师来说,案件结果不能承诺,也不该承诺。为了赚钱,骗取委托人的信任,动辄保证案件一定赢的律师,其实和骗子无异,也涉嫌违法,更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只能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去尽量谋求一个最好的诉讼结果。有些案子,因为证据和法律规定所限,即使律师再尽责努力,也注定不会有好的诉讼结果,这时,律师给予委托人必要的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减轻其精神痛苦,尽快恢复其正常生活,就很有必要了,这也应当是律师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医生不能治愈一切疾病,患者也不应该盲目相信医生是神,对医学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就算治愈了疾病,医生也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估疗效,总结经验。同样,律师也不是神,不能保证每个案子都能胜诉,只能尽其所能地帮助委托人,去争取好的诉讼结果。从古至今,一切专业技术都是为身处困境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必夸大渲染其神奇。律师的职责就是尽力帮助委托人,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而精神安慰,是友善人性的传递,是平等基础上的情感表达。既是律师的道义责任,也体现了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法学,是一门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科学,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对人类苦难具有悲悯情怀,应当具有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我们面对的不单是一个个难缠的纠纷,还有一个个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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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金川
  • 执业律所: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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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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