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雅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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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卷入质量纠纷的漩涡

来源:黄雅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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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卷入质量纠纷的漩涡

 

   近日多个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而咨询于我,说因货款纠纷被一纸诉状告之法院,并称自己并非想做铁公鸡,实因质量问题导致外贸退货,损失巨大不得已而为之。

   其中一则案例为:A鞋材公司为供货方,提供鞋跟作为加工用的原材料,B鞋材公司作为购销方,A、B之间并无任何合同约定,A方供货后,B方出具相应的领款凭证。后B方加工这批材料至成品并经报关运至美国,因皮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被美国购销方索赔百万之多。故B方拒绝向A方付款,几月后A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鞋跟款32.3万元,B方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并未第一时间主张货物质量问题,也未参与开庭程序。之后,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此时官司已至收官阶段,判决随时可以下来且B方已失去举证权利,无法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权衡利弊后,我请求法院组织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B支付货款25万元,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A方承担。

    此类纠纷,作为购销方往往处于举证的不利地位:

    其一、购销方往往没有内部专门检验检疫手段且因外贸经营信息反馈具有相应的滞后性,导致无法第一时间反映该货物的质量问题,超过或错过最佳的检验时机。其二、购销方的举证责任过于沉重,须证明送检货物与购销货物系同一批货物,具有关联性;证明在接受货物已尽到谨慎合理的保管义务,非因购销方原因导致该货物质量出现问题;证明己方损失的数额真实性和关联性等。其三、质量异议成本高,购销方须将已售货物运回当地受检,须承担巨额的运输费、报关费、检验费、货物残值评估费等。

    故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交易前须预防风险,自拟或委托专业人士撰写专门的购销合同。其中关于货物质量方面,应详细注明货物要求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特性和包装方式,其次可选择约定货物检验期限,检验适用的标准(按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抑或约定标准),争议解决方式。

    二、若质量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货方发质量异议告知函(留根)并对该批货物进行证据保全,委托有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可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增强证明效力。

    三、若未注意到上述事项或检验检疫成本高,诉讼风险大。也可提供录音、录像,证人出庭等证据,证实该货物的确存在瑕疵,由法官自由心证酌情认定对方的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货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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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雅俊
  • 执业律所: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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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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