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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修订内容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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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定的刑诉法规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此规定非常担心。案件什么情况一般,什么情况否特殊?判定权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了,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大打折扣;法官以报请延长期限为由,对案件无限期久拖不决,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在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一线人士,最有体会。曾有一案:法院一个月内没有宣判,以”重大复杂“情形延长的半个月内仍未审结,被告人家属提出异议,法官说已报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当事人要求看省高院批准文件,法官以保密为由不让看,被告人家属为弄清真相,亲自到省高院,查询后得知根本没有报批。如此,不是给法律适用添乱,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吗?
 
      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讯问被告人的规定,可以改成了”应当“;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中,“可以也”修改成了“应当”。这一点值得肯定。法律的文字应该简洁与精悍,何况刑诉法是刑事程序“小宪法”。写进法律条文的,就是应当遵照执行的,不需要执行的就没必要写,没有必要模棱两可。“可以” 也行,“不可以”也可,既然如何操作都合法,那么这样的规定有何意义?  现在“可以”改成“应当”是一种进步,那就是必须遵照执行,没有缓和余地。这样的规定使我的一起案件很快会有转机: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两次申请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院撤诉;撤诉后又一新罪名起诉,证据不足检察院又撤诉,撤诉后检察院迟迟不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要面临国家赔偿。即使不作出决定,也是可以说过去的,检察院的做法不违法法律规定。这次恐怕检察院就没有理由再拖了。
  
       修订的另一个亮点是: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会见内容不被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即可复印全部卷宗材料。以前侦查阶段会见需公安局机关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陪同。办案人员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及时安排会见。律师为一次会见,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给正常工作带来障碍。以后可不受干扰,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随时会见,对广大律师来说,不能不说是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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