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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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浅析高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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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318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债权人乔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后第一被告分文未付。债权人乔某多次向原告催要,无奈原告2017122日向乔艳偿还了2万元借款本金及36个月利息14400元,共计34400元,原告向乔艳抽回了借据。本着法院赋予原告追偿的权利,故,现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件需解决的问题:1、原告所请求的本金及利息是否合理有据;2、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并签字、按印的借条效力如何;3、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拒不返还应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原告的追偿权受到限制,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办案思路:1、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情况,原告需将借条出具,证明借款的真实性,若原告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情况,则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若被告拒不执行的,原告可寻求法院的帮助;2、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等应按约定的情况来实际支付,被告拒不偿还的可请求强制执行等措施;3、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后应寻求法院的帮助,直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4、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是被告却拒不履行的,可认为被告未尽到任何义务,所以被告需承担连本带息的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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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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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苏庄则紫陌园小区24号楼3单元9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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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苏庄则紫陌园小区24号楼3单元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