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王律师成功案例系列之二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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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件:王xx诉万文海、白桃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317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原告买了二被告羚羊出租客运车一辆,原告在付清全部车款的情况下,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本案看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是在实践处理起来,我们遇到了非常大的麻烦。其原因在于原告把车买过来以后又转手卖于第三人。被告向原告索要车辆过户手续费,原告说合同中没有约定此项义务,不给车辆过户手续费。因此,被告不直接过户给第三人,而要过户在原告名义下,但内蒙车管所又有规定给外地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不直接办理给第三人。

2、   因此,在处理此类的案件当中我们尽可能做当事人的工作,说服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

第七件:李xx诉卜凤升承揽合同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311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69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作为承包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所工作的面积,以及自己报酬的支付方式,在必要的时候自己进行实际测量,不能光凭发包方说的算数。

2、               承包方在索要工程价款时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比如工程收款收据等等,以免对方说都给你付清了。

第八件:李xx诉赵利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625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简绍: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新家乡烩菜馆》吃火锅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添加酒精时引起火灾把原告脸部烧伤。

案情处理注意事项:

1、               这类案件通常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就是了,由于把脸部烧伤还要比要的整容费。

2、               这个案子本来私下很好进行协调的解决,原告起初本来打算要二三万元就行了,但是被告死活不同意。最后起诉到法院以后,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赔偿6万多。

第九件:冯xx诉李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受理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622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被告在未完成工程的前提下拉走原告工程材料及预借工程款一万元。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工程后才付工程款,但是被告在未完成的情况下私自拉走原告的材料,其过错在先。

2、               本案中合同纠纷和欠款纠纷缠在一起,法院在处理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麻烦,不知该用哪个案由来进行审理。

第十件:陈x燕诉刘治平离婚纠纷

受理机关:榆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0714

承办律师:王喜平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被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严重,赌博、不管家庭生活等等。持续分居一年半左右,有一个十岁的男孩,无财产。

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1、               这个案子我在接的时候就比较头疼,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被告的住所都打问不上,只知道在鄂尔多斯打工,并且被告死活是一个不来法院的人。在立案的时候我花了大量的时间才把案子立起来,最后原告通过辱骂的方式才把被告哄骗到法院。

2、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是第一次不判离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告在撤诉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在起诉时,第二次法院才通常判决离婚。(注:在没有新理由新情况下)

3、               从我们做律师的谁委托我们,就要从委托人的利益角度去出发。在一桩死亡的婚姻面前我们用最快的办法去解决。因此,我给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其说服被告工作,争取调解的一次性离婚。最后,终于花了四五个小时的时间调解的进行离婚了。

4、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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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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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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