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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人因不还彩礼被法院列为老赖”--究竟该不该返还?还多少
作者: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量:0
各地结婚风俗虽有差异,但结婚给彩礼的习俗却是统一的。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六礼”: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其中,“纳征”即为彩礼,是订婚的主要手续,被延续至今。
在现代的婚姻中,彩礼仍然是订婚场景的重头戏,在司法实践中,因彩礼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再少数,通常在双方没能顺利缔结婚姻或者离婚时产生纠纷。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数达9636人。从地域分布来看,人数最多的省份是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其中最多达到1704人。
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已经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会根据彩礼来源、数额、结婚时间长短、当地经济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彩礼。
若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当事人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结婚本是合二姓之好,不该因为彩礼等财产纠纷变了味,更不能假借婚姻关系索要和谋取财物。婚姻不仅仅是家事,也需要恪守法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