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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定义与特征

文/曾庆鸿

立足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既要重视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又要关注其来源、保管链条完整性以及证明价值。

电子数据的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一)网页、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程序安装、运行、删除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恶意程序、工具软件、网站源代码、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文件及其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修改时间、大小等文件附属信息。

从上述电子数据的定义与表现形式,不难总结其证据特征有以下:

1. 科技性。电子数据的生产、传输、存储和读取等环节,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存储介质、通信网络、编程、软件、取证技术,硬件与软件,因此,我们要学习计算机、通信网络方面的知识,以更好的研究电子数据。

2. 海量性。形式多样,电子数据的上述七大表现形式,存储介质多样性,U盘、硬盘等,容量超大。经常遇到经济类犯罪案件,数据光盘10G,甚至几百个G的。如何在海量的数据筛查出定案证据,需要掌握智能取证技术与方法,方能游刃有余。

3. 留痕性。在计算机上的任何操作均有痕迹,即使通过篡改、删除等,可以通过技术恢复,也体现了电子数据的稳定性,可恢复性,具备实物证据、客观证据属性,其证明力较强的体现,喻称新时代的“证据之王”。专业人员在检查数据时,操作过程应全程留痕,具有可回放性。

因此,我们的审查证据时,不能仅停留在纸质案卷材料,还要研究光盘中的电子数据,从而做到全面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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