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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文/曾庆鸿律师

程序法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据法规则的基本原则,指导所有证据规则的运用。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条件,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

一、 程序法定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可见,程序法定原则已在基本程序法有明文规定,各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具体规定遍布于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中,尤其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证据,对证据审查与认定有详细的规定。

二、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理解

程序法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只能有法律来规定,法无授权不得为。因此,司法人员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确实提高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

三、 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 违法必究

违背法定程序的活动将承担程序性制裁,有的导致诉讼程序推倒重来,有的导致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谢某抢劫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谢某的亲属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委托辩护律师,从卷内材料来看,辩护律师到一审法院递交委托函时,该案的法律文书并未签发。因此,一审法院不准许谢某委托的律师参与一审诉讼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违反了相关程序,应予纠正。

(二) 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

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必须确立和执行违法制裁为后盾,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依法追究纪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证据采信方面,对于违法情节轻的,按照瑕疵证据处理;违反禁止性规定,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处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司法人员应当对每类证据的具体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规范取证。

李某敏、刘某丽重婚案。法院认为,立案是侦查的前提,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不构成重婚罪。

李某某诈骗案。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将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外提至办案单位讯问,并要求其辨认电子数据,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非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总之,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违法取证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唯有如此,才是真正执行了有关证据的规定,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予以制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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