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吉安律师> 曾庆鸿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口供补强规则的辩护运用

文/曾庆鸿律师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上述规定,口供补强规则是指只能依据被告人供述定案时,还需要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以验证口供真实性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口供内容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其不具有证明力,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原理

通常而言,被告人有罪供述包含犯罪的主体、对象、原因、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内容,包含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裁判者只要采信此供述,就完成了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观判断过程。假如不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侦查机关会想方设法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易纵容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取证现象,无法保证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补强规则具有避免轻信口供、防止误判、间接预防非法取证等诉讼意义。

三、运用

实务中,律师运用口供补强规则进行辩护时,可以参照以下四步法,条理清晰,层层递进,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步:争点分析。分析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待证对象是客观行为,还是行为后果,是主观明知,还是是犯罪目的。

第二步:条件分析。分析争议焦点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口供情况如何,是否有翻供。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一是,只有口供直接关联,明确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其他证据仅证明其他事实或用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三是被告人已翻供,供述反复。

第三步:取证方法分析。针对被告人翻供案件,审查不利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形。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等规定,非法取证的常见表现形式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指供、引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重复性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未权利告知权利义务、未核对笔录。为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需寻找相关线索或证据,可以审查讯问笔录、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案报告、证人证言、入所健康体检表、伤痕照片、办案区专用台账、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等证据,启动排非程序。

第四步:补强(印证)分析。分析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补强口供,按照以下四点要求予以分析。

1. 印证点的数量分析。印证点数量越多,补强效力则越强。

2. 印证点的质量分析。印证的是一般情节,还是隐蔽情节;是概括性情节,还是案件细节;是核心犯罪情节,还是背景性情节。印证的质量越高、补强效果越好。

3. 口供与补强证据的关系分析。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则口供真实性强;补强证据非来源于口供,则不能直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

4. 口供与补强证据形成的时间分析。“先供后证”,根据口供寻找客观性证据,口供的真实性较强。“先证后供”,口供形成在补强证据之后,不排除指供、引供的可能性,重视审查口供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四、案例

案例1:四川宋兴富故意杀人无罪案。法院认为,宋兴富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宋兴富所供报复伍某丁偷了其家的鸡和钱的作案动机未得到其母亲邱某某和老队长李某乙证实;所供作案工具“硬头黄”竹棒未找到;所供作案用菜刀上未发现伍某丁血迹等相关信息;所供用“硬头黄”竹棒打了伍某丁四下,而伍某丁背部、腰上无钝器伤或棍棒伤;所供用菜刀柄底部在伍某丁头部中间连剁四下并剁进去了,而伍某丁头部右额部有两条创口,左顶部有一条创口,左枕部有一条创口,枕部有三条创口,共七条创口,二者数量、位置均不吻合;所供打击方向与伍某丁受伤位置不吻合;所供作案所穿衣裤、拖鞋均未发现伍某丁血迹等信息;现场没有发现与宋兴富有关的痕迹、物品;伍某丁衣物上未检出宋兴富的DNA信息。因此,宋兴富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质疑,客观性亦无法得到应有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2:长春高佑铭抢劫死刑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佑铭始终供认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根据其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并且能够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可以认定有罪。一是,根据被告人指认找到其出售被害人李淑珍项链的首饰加工店,赃物去向清楚。二是,根据在案证据,亦能够认定被告人出售的金项链即为被害人生前随身所佩戴的项链。在案证人证言、从现场提取的烟蒂证明被告人有作案的时空条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能证明案发现场遗留有被害人的一黄金吊坠,尸体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系他杀。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且能与被告人供述及前述提取的物证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综上,笔者通过“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解决问题精要思路,总结了口供补强规则定义、原理、运用步骤,并结合正反典型案例,揭示法院裁判逻辑。

参考资料:马静华 《口供补强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注: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9079676 曾庆鸿律师 1 08:00 23:00 曾庆鸿 251100
手机:198-0791-5929(接听时间:08:00-2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曾庆鸿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您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9-1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28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