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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综合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文/曾庆鸿律师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一)概述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解释,也主观方面的设定。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易言之,排除合理怀疑可理解为裁判者对事实有了内心确信或者对证据的证明程度满意。这是在审查证据后形成的内心感觉,具有主观性、差异性之特点。

(二)“合理”的释义

“合理”,就是常理、常情,一般人的认知,这是个主观标准,靠常识来把握。对刑事案件来说,以一个数据比例,有95%的可能性就可以说合乎常理,另外5%是极为特殊的情况。

某行受贿案,二人去行贿,到楼下了。一人上去送钱,一人在下面等,上去的人下楼后说送完了,对方收下了。但受贿人不承认,说根本没有收过,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上楼的行贿人有可能自己把钱留下来,这是符合人性的,行贿本身就是非法的,对他的人品我们不敢完全相信,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把钱留下。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调查,在受贿人被指控受贿后的一段时间,家里没有明显财富增加的表现,比如购买大件物品,银行存款增加或资助亲戚,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人突然收过一大笔钱,那么我们对上楼行贿人私吞行贿款的怀疑具有合理性。

(三)“怀疑”的释义

“怀疑”,就是有可能不是他干的,有可能是另外一个人干的,要有依据,拿出根据,不能没有根据的怀疑一切。

某官员受贿案,办案机关从他家里搜出大量现金,他不承认受贿而来,律师提出质疑说,从他家搜出的两百万可能是捡来的。律师提出的质疑依据在哪?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捡的?谁能证明?需要辩方举证证明,如举证不能就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怀疑。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

由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合理怀疑的判断没有具体规范,需要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考,逐渐形成共识。

实务中实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路径:一是,非法收集或真实性不可靠的被告人供述作为主要的定罪案件。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按照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导致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审查提出的怀疑是否有事实证据基础,是否符合逻辑与经验法则,判断怀疑的合理性、正当性;三是,关键定罪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实质性矛盾。实质矛盾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就是被告人实施存在矛盾。定罪证据存疑是指其证据的真实性不可靠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然,如果定罪证据只是在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则可补证或合理解释,不必然予以排除。

2020年8月,张Y环杀童案宣判无罪,其中原审认定被害人张Z荣将张Y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Z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Y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进贤县公安局所作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显示,张Y环手背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该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Y环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Z荣手抓所致。

再如,2017年9月,缪X华等人杀人案改判无罪,其中杀人动机存疑。原判认定缪新华因对杨某介绍女孩外出打工的生意未让其参与不满,发生争执,进而杀人、分尸。经查,杨某和缪新华曾是恋人,后虽各自成家,但仍有来往,关系良好,且证人王某证实杨某有邀请缪新华参与该笔生意。从缪新华供述看,发生争执后,亦仅供称“心里有点气”,而没有激情杀人的表现。原判认定缪新华杀人的原因有悖常理。被害人死因存疑。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及相关说明显示被害人没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征象,仅是排除被害人系锐器及毒物致死,据此推断被害人系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依据不足。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法医尸检鉴定报告记载2003年4月19日发现尸块,经合拼属一具完整尸体,并提取了胃内容物。但卷内未见对胃内容物检测的材料,尸检鉴定报告亦未见死亡时间的分析材料,作出死亡时间的结论是发现尸块前10至15天,该死亡时间的认定缺乏依据,且过于宽泛。

综合无罪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也被解读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这些情形表述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二是,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或者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三是,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四是,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全案间接证据无法互相印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

总之,当待证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在案证据则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案件定性事实的,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相关事实不能成立;对于量刑事实的,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做出有利被告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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