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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文/曾庆鸿律师

一、基本概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部分专设一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于侦查措施的范畴,所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鉴于其侦查手段的技术性与秘密性,关系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法律做了特别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

二、历史与现状

尽管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但技术侦查与证据规则的立法进程缓慢,仅有一些粗略的授权性规定。公安部曾颁发 《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规定技术侦察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上述规定一直处于对外保密状态,属于公安部内部工作准则,技术侦查证据不进入法庭审判。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对象以及审批流程等基本问题规定并不详,对可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种类过于宽泛,延长次数不设上限,审批程序与标准缺乏监督与权利救济,通过技术侦查的法律文书和所得证据往往不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这些问题需要日后立法完善。

三、线索发现路径

从证据材料上看,审查案件受理表、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案件来源为匿名举报、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技术侦查的可能性大,有的情况说明中会直接写明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从会见被告人的角度看,可以询问案发的经过,案发前的异常情况等等,寻找被告人在归案前被监控的迹象。

四、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查与判断

(一)合法性

未经法定程序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所取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1.适用的案件范围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其他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或追捕嫌犯的需要,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同意,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适用的时间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才能适用技术侦查,实务中有的案件在初查中,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显然是不合法。

孙某运输毒品案,公安人员出庭说明在立案前半年就采取了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且在该案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另外一起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网络监控措施,对牵涉到孙某的事实亦依法进行了相关技侦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

3.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二)实质内容

1.技术侦查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

为规范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2018年《法庭调查规程》第35条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

这种对技术侦查证据以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做法,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义。因此,公诉机关应当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定性,罪行轻罪,尤其适用死刑等关键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在法庭上出示。

必要的时候,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履行保密义务。所谓“必要的时候”,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不足以使审判人员确信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无法作出判决;二是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还是无法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

2.技术侦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有些技术侦查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自身就能够体现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通常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例如,通过监听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还应同时收集证明语音主体身份的证据。被告人否认语音系其所说,而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应当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对被告人的声音与音频语音的同一性进行声纹鉴定。对于音频资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侦查机关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特点及行业潜规则等解释说明其含义。

被告人吴明岸向魏某贩卖毒品案,有技侦证据材料和声纹鉴定意见为佐证。通过对技侦录音所做的声纹鉴定,确认了被告人吴明岸与魏某对毒品数量、价格进行商讨的事实,证明了被告人吴明岸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但是本案完整证据链的形成还有赖于其他在案证据对技侦证据所反映事实内容的客观印证,技侦证据在本案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佐证作用:转账记录和写有账号的短信能够侧面印证技侦证据中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内容,录音里提到的毒品价格、数量以及枪支弹药的数量均与现场起获的一致,从而也反向证明了技侦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所以即使技侦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力,但仍然还是需要综合全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在证据条件较好的案件中,技侦证据直接运用于庭审,不仅能够更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还能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印证,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总之,技术侦查证据的特殊性在于其侦查措施,重点审查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所得证据按照证据种类属性分别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主要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龙宗智 等:《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出版

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来源:法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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