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2011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1]155号),经过整理,下列情形不属于“国家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家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以该部委的名义发布,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则不属于“国家规定”;
3.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077号],总第103辑。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小编 曾庆鸿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