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吉安律师> 曾庆鸿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15号)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1600元调整为3200元;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注: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9079676 曾庆鸿律师 1 08:00 23:00 曾庆鸿 251100
手机:198-0791-5929(接听时间:08:00-2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曾庆鸿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您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9-1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28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