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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与事业单位签合同劳动的关系认定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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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的文义解释,上述两条规定中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适用《劳动法》时与企业是有区别的。《劳动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劳动法的范围作了限制,除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在编制的合同制职工)适用劳动法外,其他劳动者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故在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作期间,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与事业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直接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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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建国
  • 执业律所: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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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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