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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临桂***贸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陈**、蒋**

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认为其房屋的屋顶漏水是答辩人的冷却塔造成的缺乏事实依据。

首先,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起房屋的屋顶漏水是由答辩人的冷却塔所引起,而且被答辩人在申请鉴定后又撤回了申请,故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其次,正如一审判决的认定,答辩人的冷却塔是安装在两根大梁之上,并没有对楼顶的楼面进行任何的打洞打钉,而且该冷却塔从2009年开始安装投入使用直至被答辩人购买该房屋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多的时间内,涉案的房屋都没有出现漏水的情形。相反,被答辩人将其房屋出租给九牧王后,九牧王在楼顶楼面上打钉安装支架支撑广告牌,而且从现场来看,被答辩人房屋漏水最严重的部位就是广告牌打钉安装支架的部位。因此,从常理来讲,结合被答辩人的房屋在广告牌安装之后短时间内就出现了漏水的事实,如果被答辩人的房屋漏水是人为的原因引起的话,那也应当是九牧王的广告牌引起而非答辩人的冷却塔引起。

二、被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定答辩人安装冷却塔的行为属于合理利用是适用法律错误,显然是没有认真看一审的判决书。

因为在一审判决书第9页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了依据的法律条文是《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三、答辩人安装冷却塔属于相邻关系的合理利用,没有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当中,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其房屋的漏水是答辩人的冷却塔所造成,而且除此之外,被答辩人也没有主张并证实答辩人的冷却塔对该房屋造成其他的损害。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当中,答辩人所租赁的开发商的房屋,除了现在的安装部位,没有其他的地方适合安装通风制冷设备,如判决拆除答辩人的冷却塔,答辩人必然就无法正常营业,只能停业,所租赁的房屋也失去了正常的使用价值,这显然有悖于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有利于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搭建了冷却塔之后取得的涉案房屋,应当遵守答辩人与前任业主基于相邻关系之间的约定。因为本案当中,答辩人租用了开发商的房屋用于开设超市,并经开发商的同意在当时产权尚在开发商名下的本案涉案的门面的楼顶上安装冷却塔,至此答辩人租赁的房屋与涉案门面之间就冷却塔的安装上的权利义务即已经设立。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并不随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变化。因此,被答辩人在受让涉案房屋后,答辩人与原业主之间基于冷却塔的安装的约定,对被答辩人应当继续有效。否则,如支持后任业主随意推翻前任业主与其他人就相邻关系事宜的约定,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容易激化邻里之间的矛盾,更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谐稳定。

四、答辩人在消防通道上搭建的小平房,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相邻权,故其主张拆除该小平房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临桂***贸有限公司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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