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丽律师

郁丽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

快速读懂病假和医疗期的那些事

来源:郁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30
人浏览

若问现今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最棘手、最难缠的问题是什么,当属员工泡病假,当面对此类事务时,HR们很迷茫,管理层很烦恼,专业律师也很纠结,似乎只有仲裁机关和法院不当回事,其实仲裁机关和法院也没有标准答案,因此就出现了理解和处理上的混乱。
一、HR们需要掌握的两个概念:医疗期和病假

1
、何为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2
、病假又是怎么回事

毋庸置疑,病假是指员工因病而请假休息。

3
、医疗期和病假的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二、如何休医疗期、怎么理解病假

1
、医疗期的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
、谁来提起医疗期

法律上并无规定企业还是员工方有权提起休医疗期,因此,当员工请休病假时,企业完全可以主动开始计算该员工的医疗期;当员工请休病假时,员工也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计算医疗期。

3
、医疗期有什么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条款,诸多企业以为只要医疗期一满,员工不回来上班,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这一观点在实践中是错误的。因为,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能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以企业或员工的说法为依据,而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专业鉴定结论认定,鉴定结论包括可以复工和继续治疗,若鉴定结论为可以复工,则员工必须复岗工作,否则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此时员工再提交病假申请,除非员工确出现突发性难以工作的疾病,企业此时可以不批准员工的病假;若鉴定结论为继续治疗,则表明员工不能复工,此时,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医疗期的最大作用是能够避免员工不断请休病假所导致的无法处理问题。

三、除计算医疗期外,企业还能做什么应对员工泡病假

1
、实践中,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开始严格审查,也就是说并非员工的任何病症都能被进行鉴定,如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就属于此类,但是由于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医疗期满后员工是否能够复工的认定标准未变,就导致了企业运用医疗期时出现了障碍。此时,企业应对的最佳方法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责任主体是员工,也就是说员工应在医疗期满后拒绝复岗工作时,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此时,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予鉴定,则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拒绝鉴定,则说明员工身体条件符合复工要求,员工再拒绝复工,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2
、对于员工请休病假的资料、程序要求,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所需资料内容,如门诊病历册、挂号条、处方笺、门诊票据、诊断证明书等,司法实践中是不允许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就诊医院等级的,但可以规定为医保定点机构,此外,对于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配合复诊的义务,说法不一,已有案例显示企业规定的员工配合复诊义务只要不体现出苛刻要求,且程序清晰,仲裁机关和法院是予以认同的。

四、医疗期和病假中经常存在的其他问题

1
、规章制度规定了请病假的天数是否有效?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有权请假具体天数,此类条款显然是无效的,人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得病,因此更不能决定自己得多长时间的病,对此予以限制必然是违背自然伦理和法制精神的。

2
、用人单位何时应该起算员工的医疗期,医疗期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

实践中,对于医疗期何时起算及由哪一方提起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起,一方面,当用人单位感觉到劳动者频繁请休病假时即可以通知劳动者开始为其计算医疗期,此时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另一方面,当劳动者认为其身体状况不足以继续工作时亦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计算医疗期。而医疗期可以连续计算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计算,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3
、休医疗期只有一次吗?

医疗期的含义之一是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一个人在其生存期间得病可以说是无法历数,因此医疗期并非只能一次,而是在一定程度下根据劳动者本人所得病症进行界定。

4
、医疗期满后,员工来上班,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身体不一定能适应工作要求,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合法?

实践中,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也无法对此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复岗上班,该行为肯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也不应予以拒绝,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岗后再次提出请休病假时,用人单位即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对于间隔时间尚不能界定。若员工不同意或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首先不应批准其病假,然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员工申请鉴定,待鉴定申请被受理后,可通知员工如期鉴定,若员工仍不进行鉴定,则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郁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郁丽律师咨询。
郁丽律师
郁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289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郁丽
  • 执业律所: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8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