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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来源:婚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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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辛苦不再打水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父母的辛苦不再打水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案例:原告付*与被告晓*系初中同学,2005年双方上大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份原告大学毕业后,双方均在南京工作,双方家长对这对恋人也是很赞同的,于是双方在2008年12月领取了结婚证书。为了解决双方结婚后居住问题,付高和母亲看了很多的楼盘,最终决定在南京的浦口购买一套房产,经过销售人员的介绍,付*得知这套房产的价格是40万元,首付款只要12万元,余款28万元贷款即可。正好付*的母亲在银行有一笔存款就是12万元,于是付*的母亲就将12万元转账给了付*,由付*去办理买房手续,并将房产登记在付*一人的名下。房屋购买后不久,双方感情开始冷淡,于是开始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原告付*认为,购买的房屋系原告和其母亲一人出资,该房屋系个人财产,晓*则认为,此房屋系婚后购买,不管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婆婆的12万元首付款的出资,对其出资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该出资的性质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将房屋进行平分。双方差距很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付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时,针对双方对房屋权属以及份额的争议,多次进行调解,但均无任何效果。法院最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付款12万余元系原告母亲出资,该房产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此首付所占总房款的比例为30%,此部分房屋份额应当属于原告付高的个人所享有,另70%的份额由原被告各占有35%,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付高占有该房屋的份额为65%,被告晓燕占有该房的份额为35%,并以此份额比例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点评

在房价进入高铁速度的时代,刚刚结婚的年轻人想自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有很多都是父母参与房屋的出资。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甚至还有一些父母是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给子女买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所有的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无一不希望自己子女的婚姻白头偕老,如果仅仅是婚姻维系了较短时间而把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体现在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可是这条规定却并没有解决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例如:现实中鲜见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即便是有这样的想法,如果真的表示出来了,估计没有几个家庭能安稳过日子了,不信任的氛围从准备购房时就已经产生,这样的婚姻想维系长久非常困难。还有,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婚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呢?是根据房产登记情况还是根据离婚时父母的证人证言?一旦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任何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斗,都是在争取利益最大化,肯定是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让父母证明或者陈述,犯难的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了。


从第三方的角度看过去,如果仅仅是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很有可能是参与出资的父母。几个月甚至是几周自己的家产就缩水了一半。这样的处理方式毫无疑问违背了父母出资时的初衷。基于上述多种原因,为了给法院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才制定了本条解释。


制定这样的一条解释,主要是把《物权法》和《婚姻法》进行了结合,即根据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而进行赠与的认定,简单易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其实对此条规定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此条规定的重点不是解决房屋的确权问题,而是解决父母赠与对象的问题。就是说赠与给谁的问题。如果是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认定为对子女子女的出资,毫无疑问,房屋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是父母出资一部分,夫妻出资一部分,那么这个房屋还是共同财产,只不过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其他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当然,上面的案例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那就是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才视为是单方赠与,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不适用这样的条款,还是可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所以,以后出资的父母要长个记性了,一定要让房产登记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而不参与出资的一方要注意了,一定要在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否则人财两空。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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