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王艳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公司企业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5
人浏览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王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艳律师咨询。
王艳律师
王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94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十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艳
  • 执业律所: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94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