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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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标准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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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目的也是为了保证行为人没有赔付能力情况下,或者受害人没有支付治疗费用的能力,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赔偿。

一、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也就是说,不论责任主次大小,只以有责与无责来决定交强险是否赔付,或在无责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如何赔付。

比如:

1、一方机动车为次责,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负主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的限额内全部赔付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损失,而不会扣去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主责70%~80%的损失费用。反过来,一方机动车为主责,另一方非机动车或行人为次责,也是同样的赔付方式。

2、一方机动车为无责,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负全责。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的限额内赔付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10%的损失。

3、双方都是机动车,全责方赔付无责任方,无责任无需赔偿全责方;如是主次责任的情形,能均由交强险理赔范围限额内相互全部赔偿对方,也不论责任大小。

二、交强险赔付限额:

 

有责

 

交强险赔付最高额:12.2

 

无责

 

交强险赔付最高额:1.2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三、交强险赔付项目范围:

赔偿项目

类别

死亡伤残

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四、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足以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情况,则由承保商业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依据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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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艳
  • 执业律所: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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