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戴某某诉價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2014年3月至6月,原告戴某某先后分四次借款给被告價某某7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被告将此款用于在大竹县清河镇开服装店和生病进行治疗和生活其他开支。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和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2014年10月至11月,原告通过微信和电话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说以后会归还该借款,但就是迟迟不归还。原告已经履行了贷款的交付义务而被告却迟迟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辩称。77000元借款中有部分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之规定,被告对其提出的赠与事实的抗辩理由应当举证证明。然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明显欠缺法律与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

                                                     2015 4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