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钱的来源问题)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钱的来源问题)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例如: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和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性交易,找小姐)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本条讲数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人所借资金是通过向银行、其他企业、单位集资而来的,简单地说,就是借款人明知出借人的钱是借来的,出借人出借是为了赚利息差价,该等二次转贷合同无效。

2、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钱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