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某,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X县X镇X路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电话:12345678912。

原告:游某,女,汉族,197X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X县竹X镇X路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电话:1366X。(与原告赵某是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X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X县虎X镇X村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X县X镇X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X。电话:158820000。

被告:谢某,女,汉族,196C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X县虎C镇X村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X县X镇X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00000。电话:158820000。

(与被告王某是夫妻关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二位被告归还二位原告借款本金总额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万元整)及利息(其中85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300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

2、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X年5月1日,赵某借款给王某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壹分伍;2014年X月21日,赵某再次借款给王某4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201X年6月5日,游某借款给王某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用于煤厂资金周转。二位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在大竹县X镇将该款项分别全部交付给了被告王某。其中40万和45万两笔本金的利息王某支付截止到201X年9月,后来再也没有支付三笔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的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当事人姓名是化名,相关信息是经过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