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是否要求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是真挚的?

案例:

二娃为杀情人翠花,对翠花下毒。二娃见翠花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翠花前往人民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翠花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合议庭法官有不同意见,下列哪个法官说法是正确的?

审判长说,如认为翠花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二娃的驾车行为,则二娃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假如认为翠花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二娃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人民陪审员说. 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区分结果出现的原因),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二娃不成立中止犯;审判员说,. 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二娃成立中止犯

四川达州大竹李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要求具有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要求具有客观的中止行为;中止要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关于本题如果认为翠花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翠花的死亡与二娃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二娃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二娃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本案中,如果翠花的死亡结果归结于二娃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二娃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该介入因素切断了其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二娃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翠花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的话,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综上所述,审判长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