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x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四川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x乡x组。2013年x月xx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3年xx月x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达竹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于2013年x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xxx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2013年11月8日xxx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辩护律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窜至xxx乡街道“xxx”网吧,将本案被害人xxx拉入该网吧xx楼一包房内,对其打了一耳光,抢走现金x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向被害人退清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甲、乙、丙、丁的证言,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xxx乡xxx村民委员会证明,xxx公安局xx派出所办案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清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