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这个问题HOLD住了吗?
最近接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案件的标的不大,也并不复杂,但其中有一点很特别,在这里和各位《劳动周刊》的朋友们一齐分享。在此,只代表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希望大家也能参与到讨论中来,发表各自不同的观点。
这是一个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案子再普通不过了。其中,熟悉《劳动合同法》的朋友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同样需要像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很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劳动者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年,向企业请了一年的假,而更特别的,是这一年的假期中,上半年请的是病假,下半年请的是事假。
我们接着来分析这个事。对于病假,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对于事假,由于是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劳动,因此企业不需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为什么要说事假和病假的问题呢?这个就跟我们上文提到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提到“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提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一年一直是以病假和事假的理由没有来企业工作,因此,由于事假没有劳动报酬,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仅为前6个月工资总和的80%再除以12个月。
通过这件事,我们再退一步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年一直是以事假的理由没有工作,那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损失将是非常大的。
因此,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前一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要以事假的理由暂停工作,一定要注意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以防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