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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给的小费算是工资吗?

来源:康顺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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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律师:

贵所办的《劳动周刊》看了几期,收获挺大的,觉得您是劳动这方面的专家,有个问题想要像您请教,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我的月工资只有800,但每天我都会收到客人给的小费,少则几十,多则几百,这样算下来一个月也有两、三千左右的收入,那么这种情况,我离职后,能否按照工资未达到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像高尔夫球俱乐部主张我的权利?

有问必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收取的小费应属个人所得,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如果客人将小费给付公司,公司再将小费给劳动者,那么这时的小费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您可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为1160元,2010年则为920元。建议劳动者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损失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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